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 (略) 会 (略) 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及时细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 (略) 、 (略) )
二、延缓缴纳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4月欠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收滞纳金,欠费缴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底。(责任单位: (略) 、市供电公司)
三、 (略) 会保险费。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业务的, (略) 门认定后,可以在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或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的次月起3个月内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略) 保权益。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略) 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从2022年5月起,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 (略) 分阶段性减半征收3个月。(责任单位: (略) 、 (略) 、 (略) )
四、实施稳岗扩岗系列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略) 部门认定后,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初次创业者、残疾人就业创业,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用人单位吸纳 (略) 会保险等,给予财政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内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 (略) 、 (略) 、 (略) 、人民银行榆树支行、市总工会)
五、鼓励企业升规入统。统筹各项财政激励性奖补资金,对能够在上半年新入库入统的“个转企”“小升规”“小进限”“分转子”等工业、建筑业、商贸、批零住餐和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当年新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8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升规入统的批零住餐、服务业和建筑业等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注册达到入限标准75%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纳入消费券发放范围;“个转企”“分转子”按照省、市文件政策执行。( (略) 门: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六、鼓励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对上半年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且产值同比增长6%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产值同比增量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产值同比增量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产值同比增量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 (略) 、 (略) )
七、全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2022年新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 (略) 、 (略) )
八、持续降低制造业成本负担。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 (略) 分税费政策,2021 (略) 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 (略) 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 (略) )
九、全力提振消费需求。适时组织系列促销活动,上半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发放消费券,涵盖批零住餐、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相关领域,重点扶持线下实体、服务行业、汽车家电等非必需耐用品领域消费,缓解企业销售不景气、库存压力大等问题,精准对冲疫情影响。(责任单位: (略) 、 (略) 、 (略) )
十、推动住宿餐饮业纾困发展。征调宾馆、酒店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费用原则上在6月底前结清。(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责任单位: (略) 、 (略) 、 (略) )
十一、加大交通运输业减负力度。免征公交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疫情期间征调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和出租车按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 (略) 、 (略) 、 (略) 、 (略) )
十二、支持其他服务业行业共渡难关。支持养老服务业复工复产,对依法登记并取得备案回执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前发放2022年度补贴资金。疫情期间继续执行我市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责任单位: (略) 、 (略) 、 (略) )
对国家、省及长春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榆树市全面贯彻落实,与已有的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略) 门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落实工作,4月底前对照本政策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方案。
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