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政办发〔2023〕4号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略) 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
及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 (略) 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要求,结 (略) 总体规划、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目的
(略) 声环境的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旨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为落实切实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编制本区划,最终为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依据与环境目标。
(二)依据与标准
本次区划中采用的相关数据来自《汾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2030年)》文本、基础资料汇编、图集; (略) 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 (略) 规划用地现状, (略) 的近 (略) 规划用地现状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划定。 (略) 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使声环境功能区划与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相匹配, (略) 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三)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 (略) 规划区,按照《汾西县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2030年)》,具体范围为:东、南、西、北各方向至规划范围边界红线,规划总面积约为8.96平方千米。本次声环境功能区与规划范围一致。
(四)区划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 (略) 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2.适时调整原则。 (略) 规划的逐步实施, (略) 规模和用地的变化情况,原划定结果可进行适时调整。
3.协调一致原则。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 (略) 的经济、社会发展, (略) 规划 (略) 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4.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应达到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范围
本次声功能区划范围 (略) 规划区域,总面积约8.96km2。范围为东、南、西、北各方向至规划范围边界红线,划分方案 (略) 区域划分为四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其中:无0类区,1类区4个,2类区4个,3类区1个, (略) 干路两侧为4a类区,无4b类区。具体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无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55-45dB(A)
1.古郡垣片区
古郡垣片区,含店头、马沟、古郡及周边区域。区域边界北起西一街—汾西大道—西二街—西二路—西五街—西三路—西二街,南至古郡南—古郡垣南边缘,西起古郡垣西边缘,东至古郡垣东边缘—西六街—汾西大道—西九街—西三路—西十四街—汾西大道—西十街—西四路—西十二街—古郡垣东边缘。区域面积2.50km2。
2.汾西森林公园片区
汾西森林公园片区,含汾西县青少年活动中心、阳光双语学校、汾西三中、森林公园。区域边界北起森林公园北边缘,南至西苑小区南边缘—西大街,西起汾西三中,东至晨曦东路。区域面积0.32km2。
3.商业街南片区
商业街南片区,区域边界北起商业街,南至老城区南部边缘,西起东十三路, (略) 西边缘。区域面积0.20km2。
4.东大街片区
东大街片区,区域边界线北起汾西一中北边缘,南至府北街—东八路—东大街—汾西二中南边缘,西起凤凰楼,东至煤气化东边缘。含汾西一中、汾西二中、汾西二小、老干部活动中心、汾西县气象局。区域面积1.47km2。
(三)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60-50dB(A)
1.府底片区
府底片区,北起府底村北侧边缘,南至创业路,西起规划西外边界,东至汾西大道东边缘。区域面积0.58km2。
2.汾西大道片区
汾西大道片区,北起西六街,南至西十二街—汾西大道—西十街—西四路—西十二街,西起汾西大道—西九街—西三路,东至铁金村东边缘。包含体育馆、便民服务中心、图书展览馆、绿色创意产业区。域面积0.44km2。
3.古郡垣商业区
古郡垣商业区,北起店头北,南至西二街—西三路—西五街,西起古郡垣边缘,东至西二路—汾西大道—西一街。包含凤祥小学、凤祥楼。区域面积0.76 km2。
4.西大街片区
西大街片区,含县政府、 (略) 、西大街南北两侧区域。区域边界北起汾西老城区北部边缘—府北街,南至老城区南部边缘—商业街—东大街,西起晨曦东路—西大街,东至东八路。区域面积0.49km2。
(四)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65-55dB(A)
1.府底工业片区
北起创业路,南至规划南产业路,东起规划东边界,西至规划西外边界。区域面积0.56km2。
(五)4a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70-55dB(A)
(略) 主干道及次干道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其中:城市主干路11条,次干路14条,包括:东大街、西大街、汾西大道、永安大道、霍桃路、东四路、东二路、东八路、教育路、东十四路、府北街、东四街、西四街、西八街、西十二街、西一路、西三路、西四路、西二街、西六街、西十街、西十三街、创业路、晨曦路、产业路。其中,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至道路红线。
4a类范围及面积约2.65 km2,其中道路约1.06 km2,通过1类区范围内面积约1.22km2,通过2类区范围内面积约0.37km2。
区内无铁路穿越,不设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三、声环境管理要求
(一)1类、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2.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 (略) 、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2类区中的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周边噪声排放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上述地区影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区域的管理。
5.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经营方式。如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6.在噪敏感建筑物 (略) 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
7.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8.在居民区风景区和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对在汾西第一小学附近的凤凰广场、生态公园等公共场所,加强对广场舞的监管,广场音响不得在学校上课时间播放。
9.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10.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4a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设置禁鸣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设置禁行区,限制大型、重型车辆通过。
2.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3.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4.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5.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