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N-09-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 (略) 政府批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规划调整方案予以公布。
一、用地性质调整。同意将N-09-02地块拆分为N-09-02、N-09-05、N-09-06、N-09-07、N-09-08、N-09-09、N-09-10等7个地块及城镇道路用地。其中:N-09-05地块、N-09-06地块、N-09-07地块面积分别为83.40亩、18.60亩、31.50亩,规划用地性质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N-09-08地块、N-09-09地块、N-09-10地块面积分别为8.25亩、57.45亩、88.65亩,规划用地性质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将55.05亩文化活动设施用地调整为城镇道路用地(三元路、兴业大道、岐黄路A段、平定路、荟萃路);N-09-02地块剩余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保留文化活动设施用地,本次不做调整。
二、规划用地指标。N-09-05、N-09-06、N-09-07地块(R2居住用地):容积率≤2.3,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建筑限高≤54米;海绵指标确定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1%,污染物削减率≥55%,雨水资源利用率≥41%。N-09-08地块(B22艺术传媒用地):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建筑高度≤24米;海绵指标确定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5%,污染物削减率≥51%,雨水资源利用率≥36%。N-09-09地块(B14旅馆用地):容积率≤1.2,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建筑高度≤24米;海绵指标确定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1% ,污染物削减率≥56%,雨水资源利用率≥42%。N-09-10地块(B14旅馆用地):容积率≤1.2,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建筑高度≤35米;海绵指标确定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1%,污染物削减率≥56%,雨水资源利用率≥42%。城镇道路用地不确定规划用地指标,海绵指标确定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55%,污染物削减率≥40%,雨水资源利用率≥22.15%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