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187号
沛县来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沛县来发 (略) 24MW生物质能发电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沛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沛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沛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实现生产、生活废水零排放:其中化学水处理酸碱废水须中和处理后作为洗气用水补充水、洗气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工业杂用水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锅炉、冷却塔排水作为清下水(COD≤40mg/l、SS≤30mg/l)排入苏北堤河。
2、本项目不得使用除麦秆、玉米秆以外的其它燃料。气化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确保燃气含硫量及燃烧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略) 所提供的“保证值”。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其中NOx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表三Ⅲ时段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2米。工程设计中,加强进料、仓储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不得有扰民现象发生。锅炉排气口、引风机等应安装消声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4、加强秸秆和灰渣收集、储运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洗气水处理污泥等)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
5、项目秸秆库区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南、西厂界设置50米噪声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环境敏感目标必须在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6、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当地政府在用地布局中应避免在本项目周边安排使用或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项目。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安装锅炉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清下水排口设置流量计及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
8、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噪声、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9、本项目涉及的秸杆收购点应另行报批环评。
10、秸秆燃料采用*路运输,本项目不得建设码头。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8.096吨,烟尘≤8.536吨、NOx≤8.32吨,粉尘≤4吨(无组织)。
2、水污染物:零排放。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沛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