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有效的生产工艺、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单位危险废物处置的物耗、能耗及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指标均须达国内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和处置量不得超出报告书所列的限制范围(不含医疗废弃物)。不得处置易燃易爆、放射性废弃物。
3、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渗滤液经收集后送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其余各类废水(包括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等)经厂内预处理(含灭菌消毒)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新区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
4、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技术指标控制危险废物的焚烧过程,落实各类控制和削减二噁英的产生和排放量的措施并确保有效运行。焚烧炉应以轻质柴油为燃料,焚烧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各类污染物排放执行《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484-2001)表1、表3相关要求。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5、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GB12348-90)III类标准。
6、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如炉渣、飞灰、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等)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并加强对运输过程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其中废活性炭必须安全填埋,不得再行焚烧处置,实现固废零排放。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并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台帐。
7、本项目厂界外设置8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须在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8、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堆场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完善自动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储备事故应急器材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9、合理设计厂区绿化方案,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0、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合理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明显标志牌,焚烧炉烟囱须设永久采样孔。环保竣工验收和日常环境监测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
11、项目搬迁完成后,拆除老厂焚烧装置,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负责对老厂区旧设备、废弃物、土壤等进行环保善后处理。
1、大气污染物:烟尘≤6.95吨,SO2≤7.72吨, 氮氧化物≤13.51吨,HCl≤5.8吨,氟化物≤0.193吨,汞≤0.0048吨,镉≤0.00241吨,铅≤0.096吨,As+Ni≤0.0048吨,Cr+Sn+Sb+Cu+Mn≤0.145吨,二噁英≤0.019g(TEQ)。
2、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排放量≤9565吨, COD≤1.95吨, SS≤0.5吨,NH3-N≤0.05吨,总磷≤0.006吨, 石油类≤0.04吨,总铅≤0.0004吨,总铬≤0.0007吨。
3、固废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