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排放标准 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切割、打磨、喷砂、、热喷涂、喷漆废气,VOCs、颗粒物、二*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具体标准值见下表。 2、废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来安县污水处理厂,来安县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标准限值;污水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A标准。 3、噪声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3-10。 4、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