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委宣传部、省直相关单位、省属文化企业: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筛选和推荐申报工作,于6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用邮政快递EMS)至省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傅戈
联系电话:0791―*
邮箱:*@*26.com
地址: (略) 红谷 (略) 999号省行政中心东3栋425办公室
邮编:*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2024年5月30日
2024年江西省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有关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文化企业(符合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信用、经营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应为文化产业项目,属于本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3.企业申报项目曾获得省级文化产业扶持项目补助的,可在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基础上,申请贴息扶持;曾获省级文化产业扶持项目贴息的,可在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基础上,申请贴息或补助扶持(同一主体同一项目获得补助、贴息方式累计不超过2次,奖励类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不予扶持条款
1.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项目;
2.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近三年获得扶持资金支持,但未按进度要求实施或在调研审计中发现问题但尚未整改的企业,不得申报。
4.其他不应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重点扶持方向
(一)新业态新场景类。支持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数字演艺、元宇宙、文化大数据等文化新业态、新场景的产业项目;支持企业创作生产数字文化产品或提供数字应用场景服务项目;支持省内文化企业 (略) 络作家优秀作品进行动漫影视开发、IP游戏生产、数字场景开发的转化项目;支持省内优秀原创动漫内容制作、剧场演出、演艺新空间发展等项目;支持具有较大知名度、较强产业带动作用、良好发展前景的电影、电视、短视频创作基地等项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新技术研发、新业态拓展、新模式创新或重大并购重组类项目;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文化数字化战略新基建等项目。
(二)重大设备更新类。支持省属文化企业运用前沿科技和先进装备,对出版印刷设备、新闻采编播设备、舞台演艺及灯光设备、高清超高清设备等进行更新升级的项目。
(三)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类。支持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对内容创作、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支持企业运用省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成果转移转化、校企合作成果转化、运用先进技术赋能内容创作生产分发等体现文化新质生产力项目。
(四)展会赛事类。支持企业发起、主办、承办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业带动效应较强的文博展会、电竞赛事等活动。
(五)招商引资类。支持符合《江西省文化产业招商三年行动方案》(赣文强省小组发〔2022〕6号)重点招商方向或符合《江西省 (略) 络文学繁荣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宣字〔2023〕87号)招商要求,且满足开工建设条件的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项目。
(六)贷款贴息类。支持获得“文企贷”的贷款贴息项目;支持陶瓷创意、工艺美术、文化智造、印刷包装、节庆用品、文化旅游等规上文化企业 (略) 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融资产品实现扩大生产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培大育强奖励类。支持省“培大育强”入库企业且完成培育目标的;支持文化服务业企业突破培育目标的;分阶段支持江 (略)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江西 (略) 后备文化企业;支持获得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类奖项、科学技术奖励的重点文化企业;支持获得2023年度“江西省文化企业20强”认定企业。
三、扶持方式
项目扶持采取补助、贴息、奖励三种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
(一)补助
1.申报新业态新场景类项目的文化企业,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幅需超过15%,并根据企业2023年度主营收入、纳税额、就业人数等指标,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成本的20%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2.省内动漫影视、数字视听、数字娱乐、电竞游戏、元宇宙及数字孪生等文化企业, (略) 络作家优秀作品进行动漫影视开发、IP游戏生产、数字场景开发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10%对文化企业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元。
3.对创作生产数字文化产品、提供数字应用场景服务项目的省内文化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设备购置经费情况,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成本的20%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4.对运用省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成果转移转化或通过校企合作开展项目攻关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文化企业,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元;
5.对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发债、贷款等方式开展并购重组的,按单个项目并购重组所发生财务费用的2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元。
6.招商引资类项目认定标准: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文化智造类、包装印刷类、文化旅游类等含有基建工程项目,已完成“正负零”施工的;数字文化类、文化创意类、陶瓷创意类、 (略) 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的; (略) 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的;文化智造类、包装印刷类等技改及扩建项目,至少1条生产线进入试生产阶段。对满足认定标准的招商项目(含网络文学类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或项目主体实缴注册资本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元。省属文化 (略) 单独投资开发的项目,参照执行。
7.对企业自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货物贸易险,按实缴保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元。对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资信调查、信息管理、保单质押融资等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8.对省内文化企业发起、主办、承办文博展会、电竞赛事等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实际发生成本的20%―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9.对服务“文企贷”融资担保机构,以实际发生担保费用进行全额补助。
(二)贴息。项目主体获得贷款、债券、票据等融资产品必须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贴息金额为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的20%―50%,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三)奖励
1.对江西省“培大育强”企业库入库企业完成培育目标,2023年度营业收入(需提供企业审计报告)首次突破400亿元、15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元、*元、*元、*元、*元、*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网络文学、新闻信息、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文化服务业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需提供企业审计报告)首次突破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元、*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内营业收入同时突破上述两个及以上台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对申报 (略) 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验收的,分阶段分别给予*元、*元补助;
3.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提名企业等国内重要文化产业类奖项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视情况可适当提高扶持额度;
4.对获得2023年度“江西省文化企业20强”认定的,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扶持项目申报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影视企业需要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材料;
(四)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根据所选择类型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经银行确认的付息清单或利息结算清单;申请奖励的,需提供荣誉证书等必要的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要求
(略) 委宣传部、省直相关单位、省属文化企业为初审推荐单位,分别负责受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集团的文化企业法人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按程序报送。
1.初审核查。申报单位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初审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核查申报主体是否具备资格、材料是否齐备;
2.考察核实。初审推荐单位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发现与初审推荐情况相差较大的(不限于数据造假、项目异常等问题),初审推荐单位所有推荐项目一票否决。
3.遴选报送。初审推荐单位通过专家评审或竞争性答辩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研究确定报送项目。补助项目建设进度不得少于30%, (略) 推荐数不超过10个(其中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不超过8个)(2022年度文化产业重点县(市、区),可单独推荐1个项目, (略) 指标),省属文化企业推荐数不超过8个,省直相关单位推荐数不超过4个。其中,“文企贷”贴息、奖励类项目不占用各地各单位推荐项目申报数量。初审推荐单位需出具推荐函件,初审汇总表的排序为推荐顺序。
(二)材料要求
1.纸质佐证材料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由初审单位统一收集汇总后(申报书另附,无需放入佐证材料胶装),随初审推荐单位推荐函一并报送。
2.分别提供《扶持项目申报书》Word版和装订成册申报材料PDF版,发送到指定邮箱(文件太大无法发送的,可附U盘拷贝)。 (略) 委宣传部、省直相关单位、省属文化企业等初审部门,需汇总所有电子版项目信息。
(三)落实项目责任。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初审推荐单位要对照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要求,加强工作指导,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并对项目申请及扶持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并追缴扶持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项目监管。各单位要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实施、运行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加强跟踪检查。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省委省政府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省委宣传部将对2021―2023年扶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