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云岩孔维举火锅店经营的线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线椒(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3月17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检日期:2023年3月17日。抽检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使用的线椒(辣椒)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3]9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产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案发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