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略) 行政程序规定》《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点在五楼会议室召开了《鼎城区关于执行常政发〔2023〕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听证会。听证会应到29人,实到28人。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组织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就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代表进行了充分的发言,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一条中“土地补偿”修改为“征地补偿”、 将第1小点中“鼎城区范围内…”修改为“鼎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湘政发〔2021〕3号文件标准执行…”修改为“…湘政发〔2021〕3号文件执行…”、在第1小点最后加入“…(本意见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2小点第二款中“…和汤家坪村三个行政村范围…”修改为“…和汤家坪村范围…”。
2.《实施意见》第二条附件1中“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标准太低,有些大棚每亩要几万元的成本,建议提高标准。
3.《实施意见》第二条附件3中没有界定55000元的上限,是否意味着可突破?
4.《实施意见》第二条附件4中零星苗木的移栽补偿标准与附件3中的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相冲突,建议修改。
5.《实施意见》第三条中异地迁坟的问题与法律、政策有冲突,怎么解决迁坟问题还需研究决定。
6.建议提高《实施意见》第三条中迁坟标准。建议将标准提高至异地迁葬新坟6000元/座、旧坟3000元/座,非异地迁葬新坟10000元/座、旧坟4000元/座,设施单独计算。
7.建议《实施意见》第三条中载明:“向村组发放200元/座的迁坟误工补助”、载明迁坟补偿费用与村社怎么结算的问题、界定新旧坟的概念、载明乡镇包干指导价以便于操作。
8.建议《实施意见》第四条中“因路网、高压杆线等项目建设环境和安全距离影响需拆除房屋的,…”修改为“因路网、高压杆线等项目建设由于环境和安全距离影响需拆除房屋的,…”。
9.若第四条写入后,高压杆线下的房屋居民肯定会要求拆除其房屋的。
10.建议删除《实施意见》“第二章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中“征地”二字。
11.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五条中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证明文件”。
12.建议将《实施意见》第六条中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文件”修改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证明文件”;第1小点中的“权属人”修改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修改为“《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登记表》”;第2小点中的“《地上附着物调查公示表》”修改为“《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公示表》”。
13.建议《实施意见》第九条第3小点中载明张榜公示的时间、地点、异议期限等。
14.建议《实施意见》第九条第1小点中加入“农经站”,最好将第1、2小点合并成一条。
15.《实施意见》第十二条中“鼎 (略) 规划区”到底是什么范围,斗姆湖是 (略) 规划区的问题,安置方式怎么确定?集中联建遇到的使用土地的瓶颈问题如何解决?
16.建议石板滩的政策与高新区一致,不应区别对待,建议《实施意见》第十二条中明确石板滩也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
17.建议《实施意见》第十四条中“财产分割”修改为“房产分割”。
18.建议在《实施意见》第十七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前加入“安置资格以户为单位进行确定,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子女的父母随子女进行安置。”。
19.建议《实施意见》第十八条中载明张榜公示的时间、地点、异议期限等。
20.建议将《实施意见》第十九条中“…不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修改为“…不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安置”;认为第6小点表述不太准确,建议加入“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已在部队提干或现已符合国家相关安置政策的人员”。
21.建议将《实施意见》第十九条第6小点中“三级以上士官”去掉,改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2.考虑到两兄弟共有房屋的安置问题,若配偶户口不在此,不给原拆户执行下去非常难,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中“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修改为“女方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23.对《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有异议,《实施意见》中“一户一宅”的问题不好操作,两兄弟共有一处房屋的其配偶户口不在本集体的不给原拆户实际操作行不通。
24.认为《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不合理,建议户口不全的,不提供任何资料的情况下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或按家庭人口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不超过240平方米,而不按在册本集体户口人口安置。
25.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原拆户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分支户安置面积150平方米,…”修改为“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是否还确定一下“对于原拆户和分支户之外的安置面积仅对施行货币安置的区域实用”?
26.建议在《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加入“未达婚龄多子女享受120平方米安置面积。”
27.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1、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2、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有一方已再婚的,离异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
28.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1点“…自行按家庭人口平均分割;…”修改为“…按家庭人口自行分割;…”、将“…有一方已再婚的,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修改为“…有一方已再婚的且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未再婚方享受60平方米安置面积。”
29.建议取消《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2小点,因离异双方“分别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中基本上有一处房屋系违法建筑。
30.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修改到第十八条后面,作为第十九条。
31.建议《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长期居住生活在此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安置面积:…”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长期居住生活在此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不享受四世同堂和离异户安置,其多子女也不享受分户安置,按以下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32.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中“…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90平方米安置面积。…”修改为:“…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20平方米安置面积。…”。
33.建议灌溪镇兴发垸、黄土山、汤家坪三个村保持原有的原拆户36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不变。
34.建议适当调整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起始时间提前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或补偿款到账之日起18个月内领取。江北在申领购房补贴时,由镇、村两级来鉴别购房资料的真实性是不可行的,镇、村两级没有这个资质,有个别拆迁户会资料造假后申领。
35.建议高 (略) 内购买商品房给予600元/平方米补贴。
36.征拆前已买房的购房补贴如何能得到的问题?是否必须再买房?
37.建议将《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中的“在鼎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屋间,每套商品房仅可享受一次补贴…。”修改为“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在鼎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合法商品住房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屋间和自建住房,每套商品住房仅享受一次补贴…。”
38.建议《实施意见》第三十六条增加第3小点“3、未达法定婚龄的多子女,不增加安置面积和建房补助费。”
39.《实施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世同堂集中联建的建房补助费为36000元,这与常鼎政发〔2019〕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的72000元的标准相关太大,降得太狠了,高新区实施难度增大。
40.建议删除《实施意见》第三十九条“‘一户一宅’的房屋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置资格,其中主户(原拆户240m2)给予3万元或2万元的室外设施包干补偿和5万元交房腾地奖,每增加一个原拆户(240m2)资格,增加一个5万元的交房腾地奖,不给予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个分支户(150m2)资格,增加一个3万元的交房腾地奖,不给予室外设施包干补偿。”的规定。
41.建议删除第《实施意见》四十五条第2小点“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集中联建小区安置方式的过渡费按30个月编制预算,据实补偿结算。”的规定。
42.认为《实施意见》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太哆嗦,建议修改一下。
43.建议《实施意见》第六十条最后加入“…区自然资源局或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区安置办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44.建议将《实施意见》第六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修改为“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45.《实施意见》第七章附则,应该是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解释权、二是实施时间。建议第六十条确定本意见的解释权归区政府办公室。
46.建议社保政策适当调整放宽,建议将项目启动时放宽政策,只要有项目,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增人可以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47.建议提高货币安置补贴标准,降低购房补贴标准,充分保障家庭条件较差的拆迁户的利益。
48.建议能否提高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房屋补偿标准、搬家过渡费标准等提高5%,让老百姓得实惠。
二、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不予采纳意见和建议
对5、6、9、14、15、16、21、22、23、24、25、26、32、33、34、35、36、39、40、41、42、43、46、47、48条不予采纳。
1.第5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意见》的第三条系按常政发〔2023〕2号文件第十九条及原常政发〔2019〕5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而确定的,当前在农村按现行的殡葬政策规定执行不太现实,也实现不了。
2.第6条不予采纳理由:常政发〔2023〕2号文件及武陵区、柳叶湖的相关标准均没有上调。在预算标准没有上调的情况下,上调坟主的补偿标准行不通。
3.第9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意见》第四条中规定的是因路网、高压杆线项目建设影响需拆除房屋的情形,而现在处于高压杆线下的房屋不在此列。
4.第14条不予采纳理由:街道与乡镇各站所的职能不一样,分开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5.第15条、第16条不予采纳理由:斗姆湖街道、石板滩镇绝大部分居民均从事农业生产,拥有大量的农具和生产资料,采取货币安置后入住商品房将会对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具体项目的安置方式会在项目的《安置方案公告》中载明,至于集中联建遇到的一些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6.第21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意见》第十九条第6小点中规定的系“现役三级以上士官”。 改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不合理,因私企的员工也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对其不给予安置是不合理的。
7.第22条不予采纳理由:加入“女方”二字是对女性的歧视,《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
8.第23条不予采纳理由:要想获得原拆户的安置资格,可将其配偶的户口迁入本集体。
9.第24条不予采纳理由:配偶户籍不在本集体的不提供任何资料就给予安置与政策不相符,对户籍不在本集体的家庭人口给予安置与政策也不相符。
10.第25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意见》对相关安置资格享受的安置面积表述已很清楚了,不必修改。原拆户、分支户之外的安置面积在非货币安置区域的相关安置问题,《实施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此处不重复规定。
11.第26条不予采纳理由:未达婚龄多子女享受的安置面积,《实施意见》在第二十一条中已明确规定,此处不重复规定。
12.第32条不予采纳理由:为体现公平,无证的房屋户与有证的房屋户安置面积要有区别。
13.第33条不予采纳理由:灌溪镇所辖的兴发垸村、黄土山村、汤家坪村可选择执行鼎城区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也可选择执行武陵区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但按3600元∕平方米没有政策依据。
14.第34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意见》原则上确定了购买商品房补贴的申领期限,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处理。高新区由镇、村为拆迁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领购买商品房补贴的问题,可参照鼎城区的做法,镇、村不参与,由拆迁户自行到安置办领取,安置办负责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实施意见》中不需进行规定。
15.第35条不予采纳理由:高 (略) 内购买商品房的补贴问题,由高新区另行规定,《实施意见》中不进行规定。
16.第36条不予采纳理由:购买商品房补贴本身就是一种奖励政策,征拆后不买房是不能享受的。
17.第39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意见》中四世同堂的建房补助费系完全按安置面积和标准规定的,与高新区之前实施的标准确有差距,可“一事一议”解决。
18.第40条不予采纳理由:为保障拆迁户的合法利益,“一户一宅”房屋增加了原拆户和分支户安置资格后增加交房腾地奖的政策已成为惯例,且武陵区、柳叶湖也是如此实施的。
19.第41条不予采纳理由:集中联建修建房屋时间很长,6个月无法建成,因此按30个月预算过渡费才能保证资金的来源。
20.第42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意见》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征拆资金的预结算问题及相关责任主体。
21.第43条不予采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征拆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意见》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22.第46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意见》不涉及社保的相关问题,该问题由人社部门相关政策确定。
23.第47条不予采纳理由:提高货币安置补贴标准,降低购房补贴标准。 (略) 、区党委政府 (略) 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精神相违背。
24.第48条不予采纳理由:常政发〔2023〕2号文件没有对相关征拆补偿标准予以提高,武陵区、柳叶湖也没有调高相关补偿标准,我区也不予提高相关标准。
(二)部分采纳意见和建议
对1、2、7、8、12、13、18、19、20、28、29、37、38、45条部分采纳。
1.第1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一条中“土地补偿”修改为“征地补偿”、将第1小点中“鼎城区范围内…”修改为“鼎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湘政发〔2021〕3号文件标准执行…”修改为“…湘政发〔2021〕3号文件执行…”、在第1小点最后加入“…(本意见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2小点第二款中“江北城区范围内灌溪镇所辖兴发垸村、黄土山村和汤家坪村三个行政村范围集体土地征收补 (略) 人民政府湘政发〔2021〕3号文件公布的武陵区I区土地补偿标准;…”修改为“灌溪镇所辖兴发垸村、黄土山村和汤家坪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 (略) 人民政府湘政发〔2021〕3号文件公布的武陵区I区征地补偿标准;…”。
2.第2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二条附件1中“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修改为“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每个拱按25元增加补偿,每亩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这样规定更加清晰、明确。《实施意见》规定菜地的设施补偿可达到6500元∕亩,对绝大多数的大棚补偿是够的,至于个别高标准的大棚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故不予提高补偿标准。
3.第7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三条第1小点“按征地面积以3000元/亩标准编制预算,…”修改为“迁坟补偿费按征地面积以3000元/亩标准编制预算,…”。第2小点“异地迁葬按旧坟1000元/座、新坟1500元/座补偿给坟主,非异地迁葬,以旧坟1800元/座、新坟2500元/座补偿给坟主;…”修改为“异地迁葬按旧坟(五年以上)1000元/座、新坟(五年以内)1500元/座补偿给坟主;非异地迁葬按旧坟(五年以上)1800元/座、新坟(五年以内)2500元/座补偿给坟主;…”。《实施意见》第三条只涉及预算及对坟主的补偿及标准问题,至于与乡镇、村社迁坟资金结算的问题,由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另行规定。
4.第8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四条中“因路网、高压杆线等项目建设环境和安全距离影响需拆除房屋的,…”修改为“因路网、高压杆线等项目建设,影响环境和安全需拆除房屋的,…”,表达更准确。
5.第12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六条中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文件”修改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证明文件”;第1小点中的“权属人”修改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第2小点中的“《地上附着物调查公示表》”修改为“《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公示表》”。这样表达更加准确。第1小点中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不作修改。
6.第13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九条第3小点“认定结果张榜公示。”修改为“认定结果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载明了张榜公示的地点。
7.第18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十七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修改为“安置资格以户为单位进行确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子女合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8.第19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十八条“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调查、核实、认定,并予以公示。”修改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调查、核实、认定,并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载明了公示的地点。
9.第20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现役军官和现役三级以上士官以及各级财政经费供养的人员;”修改为“国家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编制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现役军官和现役三级以上士官以及各级财政经费供养的人员;”。
10.第28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1点“…自行按家庭人口平均分割;…”修改为“…按家庭人口自行分割;…”。
11.第29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第2点“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有一方已再婚的,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修改为“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有一方已再婚的,离异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
12.第37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中的“在鼎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屋间,每套商品房仅可享受一次补贴…。”修改为“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在鼎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合法商品住房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屋间,每套商品住房仅可享受一次补贴…。”
13.第38条部分采纳理由:在《实施意见》第三十五条前加入“未达法定婚龄的多子女安置政策不适用于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方式。未达法定婚龄的多子女,不享受建房补助费。”作为第三十四条。
14.第45条部分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六十条“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研究处理全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提到第六章监督与管理中作为第五十二条;将第六十一条“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本意见执行。”修改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采纳意见和建议
对3、4、10、11、17、27、30、31、44条予以采纳。
1.第3条予以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附件3备注中第6小点“零星花卉苗木可按此标准折算成面积进行补偿。”修改为“直径10厘米以上花卉苗木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55000元。”
2.第4条予以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附件4零星苗木移栽补偿标准中直径10厘米以上的零星苗木按附件3中直径10厘米以上苗木的补偿标准进行修改。
3.第10条予以采纳理由:删除《实施意见》“第二章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中“征地”二字。
4.第11条予以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五条中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证明文件”。
5.第17条予以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十四条中“财产分割”修改为“房产分割”;同时将《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中“财产分割”也一并修改为“房产分割”。
6.第27条予以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1、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2、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有一方已再婚的,离异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
7.第30条予以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配偶及子女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影响其住房安置资格认定的,应由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资格认定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修改到第十八条后面,作为第十九条。
8.第31条予以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长期居住生活在此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安置面积:…”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长期居住生活在此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不享受四世同堂和离异户安置,其多子女也不享受分户安置,按以下原则确定安置面积:…”;去掉第二十九条第1小点、第2小点中“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安置”的规定。
9.第44条予以采纳理由:将《实施意见》第六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修改为“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