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花垣县锰矿山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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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花垣县锰矿山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工程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湘西自治州花垣县石栏镇龙门村、民乐镇响水村、猫儿乡塘家村 |
建设单位 | 湖南花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长沙 (略) |
项目概况 | 建设内容:将排吾、民乐及猫儿矿山原有污水处理厂(现有实际处理能力均为5000t/d)均改扩建至10000立方米/日,新增调节池14500立方米,配套污水主管网4.6千米,废弃矿坪覆土覆绿19500平方米,以及在线监测系统等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内容由两部分建设内容组成,一是对原有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提标改造,改造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调节+一级预沉淀+二级絮凝沉淀+计量"工艺,出水排放总锰执行《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中锰矿开采企业标准,其他因子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二是在原有污水处理厂旁建设扩建工程,扩建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调节+氧化中和絮凝+一级平流沉淀+絮凝+二级高效沉淀+计量"工艺,出水排放总锰执行《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中锰矿开采企业标准,其他因子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 1、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主要是机械和运输车辆尾气;基础施工开挖、建筑材料、车辆运输装卸及裸露地面因风蚀而产生的扬尘以及机械运转和车辆运行的汽车尾气。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通过加强洒水降尘同时合理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垃圾、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等措施后,项目施工期扬尘对附近居民点以及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施工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废气有一定扩散条件,在短时对区域环境空气有一定影响,但不会造成污染性影响。施工期汽车产生的NOx、CO和烃类物质对周围环境影响在施工结束后即可消除。工程施工造成的短时期内影响对区内大气环境不会很大的影响。施工期间的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土石方回填、骨料加工筛分等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扬尘,都将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影响。但因施工现场工程基础开挖、土石方回填,骨料加工筛分、水泥装卸等作业点多面广,因此污染物将以面源无组织排放为主,受影响的为现场施工人员。 2、污水处理厂施工期废水包括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施工废水。建设单位在施工场地内开挖临时雨水排水沟,在雨水排水口处设置沉淀池,对建筑施工废水进行简易沉淀处理,并在排水口设置土工布,拦截大的块状物以及泥沙。施工期生产废水应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用于道路和场地洒水降尘或排放,底层沉淀的泥浆干燥后作为建筑垃圾清运,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旱厕处理用作农肥不外排。 3、施工期噪声源主要是施工场地地面工程施工机器和运输设备噪声。施工中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噪声的产生源。施工全过程以载重汽车为主要运输车辆所产生的交通噪声,也是施工期的主要噪声源。项目工程部在施工现场设置一些临时的屏障设施,阻挡噪声的传播;同时,不在同一时间内集中使用大量的动力机械设备,未夜间施工,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较小。 4、污水处理厂所产固废主要为建筑施工前场地平整土石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排吾矿区污水处理厂、猫儿矿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弃土运至民乐矿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土石方可平衡,无弃土产生。工程土石方对环境影响较小。本工程在污水厂建设过程中会产生一部分建筑垃圾,主要包括砂石、石块、碎砖瓦、金属废料等杂物,金属废料施工后尽可能回收利用,其余无法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运至当地渣土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因此,施工期所产建筑垃圾不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较少,建设方在施工营地设立垃圾贮存产所,暂存后由环卫部分统一清运。 二、营运期 1、花垣县民乐锰矿区、猫儿锰矿区及排吾锰矿区运营期污水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锰,不含有大量有机物COD、BOD,不会产生氨、硫化氢恶臭气体。根据现场实地勘察,项目运行现场确实无异味。花垣县民乐锰矿区、猫儿锰矿区及排吾锰矿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不存在集中式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花垣县民乐锰矿区、猫儿锰矿区及排吾锰矿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无大气污染物。故本项目不会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2、本项目提质改造花垣县排吾、民乐、猫儿锰矿区污水处理厂,使其废水经处理后出水总锰可以满足《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中锰矿开采企业标准,其他因子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即SS≤70mg/L、总锰≤2.0mg/L,本项目建设使矿区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区域地表水自净的负担,按项目本身计,项目废水处理总量为3万吨/d,Mn削减量为3810.6t/a(浓度从350mg/L减低至2.0mg/L),SS削减量为1971t/a(浓度从200mg/L减低至7.0mg/L);按与原有项目对比计,Mn削减量为1905.3t/a,SS削减量为711.75t/a,本项目不新增污染物排放,减少原有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属于环境治理项目,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改善项目周边环境。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