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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 (略)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扩容提质工程推进方案,进 (略)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 (略) 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可 (略) 发 (略) 。
公示日期: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3日
联系人:唐可欣
联系电话:0573-(略)
(略) 发 (略)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 (略) 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略) 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 (略)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扩容提质工程推进方案,聚焦当前服务业稳增长发展重点环节固强补弱、提质增效,进 (略)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现代商贸业发展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1.鼓励服务业企业壮大发展。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标准并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年报、定报核算单位的,最高分别给予企业(略)元、(略)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 (略) )
2.年销售额首次突破(略)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略)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最高给予(略)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略)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从升限次年起算,年增速连续达到25%及以上的,经认定,最高给予企业(略)元的奖励,最高连续奖励三年。(主管部门: (略) )
(二)鼓励知名品牌连锁经营。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略)元及以上、每家门店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略)元及以上,且直营门店达到5个(含)以上的连锁企业,经营期满1年,经认定,给予每个门店最高(略)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三)鼓励制造型企业主辅分离。对2024年1月1日后制造业企业新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其五年内所产生的财政专项资金封顶,前三年100%奖励,后两年50%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二、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
(四)支持领军企业发展。对首次列入省、 (略) 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或首次认定为省级、 (略) 级服务业领军(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略)元、(略)元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五)规模奖励。对获评服务业“兴平工程”规模奖及功勋、明星企业,以前三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封顶最高的一年为基数,当年增长20%以上部分最高给予7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略)元。(主管部门: (略) )
(六)成长绩效奖励。对获评服务业“兴平工程”创新奖企业,前三年企业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企业(略)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七)新增投资奖励。对获评“兴平工程”及功勋、明星等服务业企业在科技、物流、信息、商务、金融等领域新增投资购入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经验收核实,最高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略)元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三、鼓励服务业楼宇经济发展
(八) (略) 外企业。对于入驻嘉兴楼宇管理系 (略) 现代服务业 (略) 外企业(企业须在6个月内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且年均增速达到2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财政专项资金封顶超过(略)元以上部分80%的奖励,最高给予企业(略)元的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九) (略) 做精做强
1.鼓励星级楼宇创建。对首 (略)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称号的,给予楼宇运管单位最高(略)元、(略)元、(略)元的一次性奖励,创 (略) 级“双强”楼宇的,再给予最高(略)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鼓励楼宇丰富功能、提升品质,对配套建设 (略) 服务中心、楼宇红色示范基地、 (略) 等服务机构的,经认定,最高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略)元的奖励。(主管部门: (略) )
2.鼓励楼宇扩大规模。对楼宇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封顶(不含房地产开发)首次超过(略)元、(略)元、1亿元和2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最高(略)元、(略)元、(略)元和(略)元奖励。(主管部门: (略) )
四、鼓励商务服务业发展
(十)鼓励引进股权投资企业。 (略) 依法经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略)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略)元以上,我市财政、国资参与的除外),经市金融发展中心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主管部门: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十一)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壮大。对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从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次年起算,年营收增速连续达到30%及以上的,经认定,最高给予企业(略)元的奖励,最高连续奖励三年。(主管部门: (略) )
五、加快交通运输业提升发展
(十二)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增效。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略)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2元、(略)元、(略)元、(略)元的奖励。(主管部门: (略) )
(十三)新评为 (略) (略) 点并符合综合评价指标的, (略) 点所属企业最高(略)元/个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购置纳入推荐目录的智能安检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略)元。(主管部门: (略) )
(十四)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低空经济企业招引和壮大,对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低空经济企业,年营收达到(略)元及以上、年增速达2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略)元奖励。(主管部门: (略) )
六、 (略)
(十五)鼓励集装箱业务发展。对省级临港产业物流创 (略) 内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实绩为基数,对增加部分给予企业每标箱10元的奖励,最高连续奖励3年。(主管部门: (略) )
(十六)鼓励临港贸易发展。对省级临港产业物流创 (略) ,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的批发企业,最高给予(略)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七、鼓励物业服务提质创优
(十七)对所服务项目获国家、省、 (略) 级“美好家园”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获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略)元、(略)元、(略)元的奖励。(主管部门: (略) )
(十八)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年度星级评定,一星级最高奖励(略)元、二星级最高奖励(略)元、三星级最高奖励(略)元。(主管部门: (略) )
八、鼓励服务业品牌创建
(十九)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最高给予(略)元奖励, (略) 长质量奖的企业,最高给予(略)元的奖励。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略)元奖励。同一品牌先后获得相同级别品牌产品的,奖励一次。(主管部门: (略) )
(二十)新评为“星 (略) 场”的,最高给予五星级(略)元、四星级(略)元、三星级(略)元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九、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一)培育壮 (略) 场主体。电商企业按综合效益评价指标给予分档奖励。C档给予(略)元、B档给予(略)元、A档给予(略)元奖励。企业申请升档,必须符合 (略) 络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增速10%(含)以上。政策执行期间,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档补助。(主管部门: (略) )
(二十二)推进电子商务提档升级。对获得国家、省、 (略) 级电子商务 (略) (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略)元、(略)元、(略)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 (略) 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略)元、(略)元、(略)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商务厅首次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给予村级组织(略)元的奖励。对省、 (略) 商务部门首次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村,分别给予村级组织(略)元、(略)元的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二十三)推进中心争先创优。对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主体,根据省商务厅考核指标进行评定,评定为年度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略)元、(略)元的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二十四)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对首次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电商企业,根据列入当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封顶情况,给予当年度全额奖励。后两年零售额增速达到全省限上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经认定,根据企业当年财政专项资金封顶情况,给予全额奖励。(主管部门: (略) )
(二十五)鼓励校企合作。对电商 (略) 校、职业类学校、 (略) 等合作,接收在校学生参加电子商务实践性培训,培训实践时间在1个月以上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每人1500元,最高(略)元的奖励。(主管部门: (略) )
十、附则
1.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2.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3.本政策除第1条第1款、第19条、第20条外,均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申报主体是镇人民政府(街 (略) )、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
4.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由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5.同一 (略) 其他奖励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同一项目尚未享受本级奖励政策的,可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除列举外,同一项目晋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按年限奖励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奖励。
6. (略) (略)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 (略) 负责组织实施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修订和完善政策、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