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182环解查〔扣〕字〔2024〕1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王某某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XXXXXXXXXXXXXXX 住址: (略) 郸城县宁平镇双楼王庄村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对你无证收集运输危险废物(废涂料桶、废润滑油桶、废油墨桶),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182环查(扣)字〔2024〕1号)【于2024年2月9日作出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豫0182环查(扣)延字〔2024〕1号)】。对王建良无证收集运输的2.16吨危险废物(废涂料桶、废润滑油桶、废油墨桶)因需进行安全处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请你于2024年3月7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河南 (略) 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