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应当按照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来选择对应用途的安置房屋。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如果涉及多处被征收房屋的,差额找补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平均价格计算。
三、征收工业生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下列情形的,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应当折算成全额补偿的面积(简称补偿面积)进行调换并计算相关补偿费用(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除外)及奖励。
(一)已经登记的房屋
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实测面积小于或等于证载面积的,实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实测面积大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且大于面积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95%折算作为补偿面积。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
1、1982年2月13日以前建成的部分,按实测面积予以全额补偿,实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
2、1982年2月13日及以后至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建成的部分,已取得合法有效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予以全额补偿,实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
3、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部分:
(1)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和批准建设文件尚未申请登记,实测面积小于或等于批建面积的,实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批建面积且大于的面积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95%折算作为补偿面积。
(2)仅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或仅取得批准建设文件且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将实测面积按90%折算作为补偿面积。
4、*方被征收的房屋为不完全产权房或共有产权房,实测面积小于或等于证载面积的实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大于部分的面积按95%折算作为补偿面积,然后再按照权利归属和产权比例进行调换并计算相关补偿费用(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除外)及奖励。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权属纠纷的情况,在前述问题没有处理完结之前,暂时不予调换。
五、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满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相关要求,具体由不动产测绘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被征收人的意愿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六、同一被征收房屋(指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或者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最接近应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一套(间)或多套(间)安置房屋。
七、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多套(间)房屋安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按评估成本单价购买的优惠,只能选择其中一套(间)享受,具体由被征收人选择指定。
八、根据现行政策,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低保户给予4000元/户的困难补助”,仅限于自2020年6月(《 (略) 东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之月)至征收补偿协议签定之月享受过低保待遇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
九、征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交由国有 (略) 管理运营的房屋属于办公、商业服务性用房的,鼓励被征收人以房换房,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早签约早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奖励以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相应优惠。
十、安置房屋的 (略)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发布的《 (略) 东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屋选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