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号 | 环评批复 | 发文时间 |
1 | 盐环表复〔2024〕8号 | 关于《 (略) (略) (略) 年产200吨紫外线吸收剂复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4年12月19日 |
2 | 盐环表复〔2024〕9号 | 关于《江苏 (略) #吨/年电子级异#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4年12月31日 |
3 | 盐环审〔2025〕1号 | 关于《 (略) 年产300吨做草酮(caf)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年1月2日 |
附件:1.关于《 (略) (略) (略) 年产200吨紫外线吸收剂复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2.关于《江苏 (略) #吨年电子级异#醇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3.关于《 (略) 年产300吨唑草酮(CAF)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二、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单位: (略) (略) (略)
四、联系电话:0515-#传真:0515-#
五、电子信箱:*@*63.com
六、行政复议与行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