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第 * 条要求,超过安全技术标 (略) 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现要求各产权单位对自有产权建筑 (略) 核查,如有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须立即按有关标准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产权证明原件等材料办理注销手续。严禁出租、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
(略) 分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情况公示(详细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此通知发出后的7天内及时与 (略) 市工程建 (略) 联系。
(略) 市工程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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