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全县水利工程行洪及堤防安全,维护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和做好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盈江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划定范围
本次共划定水库工程32座,其中:中型水库3座,小(Ⅰ)型水库12座,小(Ⅱ)型水库17座;水闸工程15座;堤防工程26条。
三、划定标准
(一)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按水库大坝、库区和建筑物三种分类进行划定,一是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二是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至20米。当管理范围与大型建筑、村庄或密集建筑区、重要交通干线等重叠时可适当缩减,但划定范围不小于大坝建筑轮廓;水库建筑物按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划定,水库大坝和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管理范围不再单独划定。
2.保护范围:一是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300米。二是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当保护范围与大型建筑、村庄或密集建筑区、重要交通干线等重叠时,水库大坝、库区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划定应避开,并适当缩减划定范围。
(二)水闸工程
1.管理范围:大、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至300米,两侧30米至5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50米至200米,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
2.保护范围: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小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20米至100米。
(三)堤防工程
1.管理范围: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米至100米;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
2.保护范围:大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至300米;中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200米;小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
所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细情况请到盈江县水利局进行查询。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乡镇和县水利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合法性土地与建构筑物权属暂且不变,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