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公 告
(2024)浙0381破130号
本院根据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1月7日,本院指定浙经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鑫融企 (略) 为恒晟公司管理人。恒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方式1: (略) 络申报。手机微信搜索“破产智审”小程序,点击“申报债权”进行申报;或电脑登(略)破产案件当事人服务端http://**:(略),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2:线下现场申报。申报债权地址: (略) (略) 南汇街 (略) 府路567号保利天际云帆商务中心A幢1801室;联系人:戴迎春((略))、张青出((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晟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25日14时3 (略) (略) 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恒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