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湖南绥竹 (略) 绥宁县竹资源综合利用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39-*(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 真:0739-*(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 (略) 双清区邵阳大道新政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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