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普古中心校地块位于贵 (略) (略) 普古彝族苗族乡普古村,东至G246国道,西至普古乡顺场 (略) ,南至荒地,北至普古乡顺场 (略) 。土地面积*m2(3.758公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4.*°,北纬26.*°。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本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的“教育科研用地”(A3)中“中小学用地”(A33),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版),本地块规划用途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0804教育用地”中“*中小学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故本次按照第一类用地开展调查,根据历史卫星图片或图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各个环节的调查结果,地块内 (略) 域无可能的污染源,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结束。
公示内容: (略) 普古乡中心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联系人: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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