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移民高中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灌政公〔2022〕2号
根据灌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灌阳县移民高中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灌阳县灌阳镇大仁村、胡家村村民委员会(具体地址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拟开发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相关规定。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按《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灌政办函〔2020〕8号)规定执行。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总金额 (万元) | |||
大仁村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5.0741 | 72.2460 | 366.5834 |
大仁村民委员会 | 建设用地 | 0.6952 | 43.4376 | 30.1978 |
胡家村民委员会 | 农用地 | 6.8899 | 72.2460 | 497.7677 |
胡家村民委员会 | 建设用地 | 0.0779 | 43.4376 | 3.3838 |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灌阳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灌政规〔202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有关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灌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灌阳县兴建路11号,联系人:王宏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八、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 征 地 村 组 | 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灌阳镇大仁村委第1、2、3、4、5、6、7、8村民小组 | 2022年1月18日 至2022年2月7日 | 灌阳镇人民政府 | 2022年2月7日 至2022年2月23日 |
灌阳镇胡家村委第3、4、5、6村民小组 | 2022年1月18日 至2022年2月7日 | 灌阳镇人民政府 | 2022年2月7日 至2022年2月23日 |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土地征收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