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 Email:*@*q.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产*件塑标件项目 | (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 (略) 东侧 | (略) (略) |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主要有搅拌机、滴塑机、真空机、烤箱、空气压缩机、雕刻机等设备建成后可达年加工塑标件*件的生产规模。 | 淮安新 (略) |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包括投料废气、烘烤成型及热合废气、模具雕刻废气。模具雕刻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机械过滤装置处置后与集气罩收集的烘烤成型热合废气一起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处置,上述废气一起通过由一个23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为投料、烘烤成型及热合、模具雕刻工序未被收集的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 本项目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限值;单位边界非*烷总烃、颗粒物分别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标准限值。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新建一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1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包装桶、废含油金属屑、油/水混合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 号)等相关规定要求。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此范围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