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环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法定代表人:杨海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20Q
地址:新疆 (略) (略) (略) 68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对你单位5号注汽站锅炉标记“停运”并备注“长期停运”,该标记与锅炉实际工况不一致,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5 (略) (略) 执法人员在位 (略) 前山涝坝西南侧约2. (略) 的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略) 5号注汽站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段爱民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使用“段爱民”账号对5号站锅炉排气筒标记了一段开始时间为2024年2月1日的“停运”工况,并备注“长期停运”,该标记与锅炉实际工况不符。
2.?2024年8月15 (略) (略) 执法人员在位 (略) 前山涝坝西南侧约2. (略) 的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略) 5号注汽站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使用“段爱民”账号对5号站锅炉排气筒标记了一段开始时间为2024年2月1日的“停运”工况,并备注“长期停运”,该条标记已于7月22日通过“段爱明”账号删除。
3.?2024年8月15 (略) (略) 执法人员在位 (略) 前山涝坝西南侧约2. (略) 的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略) 5号注汽站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段爱民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使用“段爱民”账号对5号站锅炉排气筒标记了一段开始时间为2024年2月1日的“停运”工况,并备注“长期停运”,该标记与锅炉实际工况不符,已于7月22日通过“段爱民”账号删除。
4.?2024年8月15 (略) (略) 信息中心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 (略) (略) 5号注汽站锅炉排气筒1月1日至7月22日监测数据,证明你公司5号注汽站锅炉排气筒自1月10日标记停运至7月22日删除该标记期间未按照标记进行停产,该标记与锅炉实际工况不符,期间锅炉正常工况下无超标数据。
5.?2024年8月16日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法人授权委托人段爱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
6.?2024年8月16日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法人授权委托人段爱民提供的《5号站CEMS验收报告》,证明你公司5号注汽站130t/h燃煤锅炉烟气总排口CEMS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技术验收,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
7.?2024年8月16日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法人授权委托人段爱民提供的《五号注汽站启停炉、压火统计表》、《五号燃煤注汽站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证明你公司5号注汽站锅炉排气筒自1月10日标记停运至7月22日删除该标记期间未按照标记进行停产,该标记与锅炉实际工况不符。
8.?2024年8月16日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法人授权委托人段爱民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和《新疆维吾 (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 (略) 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可以免 (略) 罚清单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为首次发现,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整改,符合可以不 (略) 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 (略) 罚。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正确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签写承诺书,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略) (略)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