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明 (略) 陶瓷工艺品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明 (略) 陶瓷工艺品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 (略) 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99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明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佳盛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99号,租赁 (略) 闲置厂房,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全厂职工15人,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年加工陶瓷工艺品*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生产废水为喷淋塔废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喷漆、晾干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二*苯、*酸*酯)。
项目水性漆喷漆工序及油性漆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分别经各自的“集气装置+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2中二级标准;水性漆喷漆、晾干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经一套“集气装置+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油漆喷漆、晾干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酸*酯、二*苯),经另一套“集气装置+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非*烷总烃、*酸*酯、二*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的标准;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非*烷总烃在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北侧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漆渣、喷淋塔更换的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原料空桶由厂商定期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6日在 (略) 发布 (略) 络公示,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6日在 (略) 发布 (略) 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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