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众 (略)
破产重整清偿方案
2021年1月4日四川省众 (略) ( (略) )向青 (略) 申请预重整。2021年1月7日,青 (略) (略) 启动预重整程序,后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川14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7月14日,青 (略) 作出(2021)川1425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略) 《重整计划》 (略) 场下行、材料价格上涨、变更投资人等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完成,众生公司申请变更重整计划,2023年4月26日青 (略) 作出(2021)川1425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略) 《重整计划修正案》。
2024年4月,众生公司 (略) 万象·绿庭项目已基本完成,但工程决算、审计以及财产清偿方案拟定等相关工作无法在2024年4月25日前完结,申请延长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限9个月。2024年4月25日,青 (略) 作出(2021)川1425破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执行期间及监督期限延长至2025年1月25日。
现万象·绿庭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期限即将届满,管理人依据《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修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偿方案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如下:
一、可供清偿的资产
(一)第一轮可供清偿的资产
根据四川永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川永审【2024】12-6号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四川唯实房 (略) 出具的唯资评报字(2022)第02-02号评估报告载明的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和《重整计划修正案》载明的销售控制均价(以下简称控制价),截止本方案出具之日(管理人账户余额为2024年12月11日结余),可供第一轮清偿的财产总额为237,#。
序号 | 资产类型 | 项目 | 金额(元) |
1 | 货币资金 | 管理人账户 | 11,# |
2 | 车位 | 万象二期、五期、六期、七期未售车位 | 17,# |
3 | 商业 | 万象七期酒店用房无争议部分 | 45,# |
4 | 商业 | 万象六期、七期商业用房无争议部分 | 21,# |
5 | 商业 | 乐山酒店建筑物 | 18,# |
6 | 车位 | 乐山酒店车位 | 2,# |
7 | 固定资产 | 乐山酒店设施设备 | # |
8 | 车辆 | 长安车+路虎车 | # |
9 | 车位 | 万象八期未售车位 | 15,# |
10 | 商业 | 万象八期未售商业 | 2,# |
11 | 住宅 | 万象八期未售住宅 | 98,# |
12 | 商业 | 万象八期未售地下商业 | 3,# |
小计(第一轮可分配资产) | 237,816,086.17 |
(二)第二轮可供清偿的资产
鉴于第二轮可供清偿的资产类别中包含争议资产,受诉讼结果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无法预估金额,暂列各项向全体债权人说明如下:
序号 | 类型 | 项目 | 说明 |
1 | 应收款 | 已售房屋的尾款/按揭款 | 以尾款/按揭款回款情况为准 |
2 | 保证金 | 按揭保证金及少量结余 | 随按揭办理进度变化 |
3 | 应收款 | 拟追收的应收款 | 以追收结果为准 |
4 | 争议资产 | 为争议普通债权人预留的资产 | 以争议结果为准 |
5 | 争议资产 | 拟追回的资产 | 以争议结果为准 |
6 | 争议资产 | 争议债权所涉车位 | 以争议结果为准 |
7 | 争议资产 | 争议债权所涉商业 | 以争议结果为准 |
8 | 争议资产 | 争议债权所涉住宅 | 以争议结果为准 |
9 | 结余资金 | 资金结余 | 以实际结余为准 |
二、取回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一)需要在第一轮清偿中返还的契税、维修基金以及需清偿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金额合计146,#。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金额(元) |
1 | 取回权 | 契税、维修基金返还 | 2,# |
2 | 破产费用 | 审计评估费合计 | # |
3 | 共益债务 | 投资款本息 | 107,# |
4 | 共益债务 | 物业费 | # |
5 | 共益债务 | 应付工程款(羽翔建司) | 28,# |
6 | 共益债务 | 其他应付工程款 | 6,# |
7 | 共益债务 | 工伤赔偿 | # |
合计 | 146,# |
(二)下列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资产确权情况可以随时清偿,清偿方式参照第一轮清偿方式执行,预估会发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项目主要如下: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说明 |
1 | 破产费用 | 破产受理费 | (略) 确认为准 |
2 | 破产费用 | 管理人报酬 | (略) 确认为准 |
3 | 破产费用 | 衍生诉讼案件应承担的诉讼费 | 以诉讼结果为准 |
4 | 破产费用 | 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其他费用 | 以实际发生为准 |
5 | 共益债务 | 工程质保金 | #余元 |
6 | 共益债务 | 物业费 | 以实际发生为准,相关物业清偿交付给债权人后不再发生 |
7 | 共益债务 | 税款 | 预估#余元。含持有资产产生的税款、办证所需的税款(不包括债权人部分)、实物清偿产生的交易税款(不包括债权人部分) |
8 | 共益债务 | 人员工资、办公运营等开支 | 以实际发生为准 |
三、债权详情
(一)担保优先类债权金额
在重整期间,因抵 (略) 置清偿了部分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现有担保优先类的债权金额合计55,#(详见附件一:担保优先类债权表)。
(二)职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经管理人审查并公示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为4,#(详见附件二:无异议职工债权表)。
(三)税款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税款债权金额为2,#(详见附件三:税款债权表)。
(四)购房类债权
1、管理人已通知交房的债权金额90,#(详见附件四:已通知交房的购房类债权表)。
2、其他经管理人复核“以物抵债”后,认定其原购房债权因全部或部分属于“以物抵债”或非真实支付的情形,应调整为普通债权的,由于该部分债权人提出异议并起诉,该部分债权争议确认前暂不参与清偿。
(五)无争议普通债权
无争议普通债权金额合计93,#(详见附件五:无争议普通债权表)。
(六)争议普通债权
争议普通债权主要由两类构成,一类系已真实支付的购房款超出最终成交房款的部分,管理人将该超出部分认定为普通债权,相关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起诉;另一类系管理人“以物抵债”复核中认定其房款中全部或者部分系“以物抵债”或其他非真实支付购房款的情形而认定该部分应转为普通债权的,该类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起诉。
争议普通债权金额合计为93,#(详见附件六:争议普通债权表),该部分债权尚未被确认为普通债权,该部分债权金额仅用于第一轮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计算,但其债权性质被确认前不参与第一轮普通债权清偿。
(七)暂缓转认定的债权
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暂缓认定的债权中,经管理人核查确认了其中3笔债权为普通债权,金额合计3,#(详见附件七:暂缓转认定的普通债权表)。管理人本次将该部分债权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并提请债权人会议书面核查,15日内无异议的,管理 (略) 裁定并按本方案无争议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四、清偿顺序及清偿方式
(一)第一轮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方案的第一轮清偿将按以下顺序、方式清偿:
1、返还契税、维修基金合计2,810,000元。方式:现金全额返还。
2、破产费用325,800元,清偿方式:现金全额清偿。
3、共益债务143,#,清偿方式:现金及实物全额清偿。
4、清偿担保优先类债权55,#,清偿方式:单笔债权金额小于#元的3笔债权合计91,310元,现金全额清偿;其余债权合计55,#,实物全额清偿,其中抵押债权在其抵押物范围内按评估价计算面积清偿,工程优先债权在其工程范围内的未售物业按销售控制均价计算面积清偿。
5、职工债权4,#,现金及实物全额清偿,其中单笔#元(含本数)以下的职工债权全额现金清偿,单笔超过#元的职工债权现金清偿#元、剩余部分实物全额清偿。
6、税款债权2,#,清偿方式:实物全额清偿。
7、购房类债权
已通知交房的购房类债权90,#,其中付清尾款(如有)完成交房手续视为清偿完毕。该类债权人如拒绝交房并解除合同的,其债权将调整为普通债权,经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书面核查,15日内无异 (略) 裁定,按无争议普通债权参与清偿。
剩余因“以物抵债”复核争议的购房类债权,争议结果确认前暂缓清偿,争议确认后按本方案同类债权同等条件清偿。该部分债权所涉房产作为争议资产不计入第一轮可供清偿的资产范围。
8、普通债权190,#,其中无争议普通债权93,#,暂缓转认定的普通债权3,#,争议普通债权93,#。
在第一轮可供清偿的资产返还取回财产、支付第一轮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全额清偿担保优先类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第一轮可供清偿的资产金额为29,#,第一轮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5.25%。
无争议普通债权按前述比例参与第一次清偿,清偿方式为按15.25%清偿率进行实物清偿;暂缓转认定的普通债权在无 (略) 裁定后按15.25%清偿率进行实物清偿;争议普通债权在被确认前暂不清偿,被确认为普通债权后按15.25%清偿率进行实物清偿。
(二)第二轮清偿
根据本方案前述第二轮可供清偿的资产项目清单,争议资产通过生效判决/裁定/自愿确认无异议后,转为第二轮可清偿的资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其他具有优先性质的债务(如有)后,剩余资产计入第二轮普通债权可用于清偿的资产范围。争议债权经过生效判决/裁定/自愿确认无异议后,转为无争议债权,有权按本清偿方案同类债权参与第一轮清偿,并参与第二轮清偿(如有)。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回收情况随时清偿。
五、清偿方案的执行
(一)释义期
为便于全体债权人清楚理解本方案内容,管理人将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8日设为释义期,释义期间管理人将在青 (略) 100号旁万象绿庭地下停车场次出入 (略) 用房一楼设点为债权人提供咨询。
释义期间原则上暂不清偿债权。
(二)第一轮清偿的执行
1、现金清偿的执行
本方案中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应当在2025年1月1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清偿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2、实物清偿的执行
本方案中实物清偿的债权人按以下顺序和方式清偿:
(1)共益债权
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12日期间,该类债权人应在 (略) 办理实物清偿的选定手续,除有特定资产担保的债权人(包括工程优先债权人)应受偿的资产范围外,可以在其他剩余第一轮可供清偿的资产内选定清偿物。逾期选定的视为放弃选定,由管理人在其可清偿范围的资产内随机安排。
(2)担保优先类的债权
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12日期间,该类债权人应在 (略) 办理实物清偿的选定手续,有抵押的债权人选定范围以抵押物为限、工程优先债权人选定范围以万象·绿庭建筑为限。逾期选定的视为放弃选定,由管理人在其可清偿范围的资产内随机安排。
(3)职工债权
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该类债权人应在 (略) 办理实物清偿的选定手续,除有担保优先类债权人、共益债权人已经选定的资产外,管理人组织摇号排序后,按摇号顺序在其他剩余第一轮可供清偿的资产范围内选定清偿物。逾期选定的视为放弃选定,由管理人在其可清偿范围的资产内随机安排。
(4)税款债权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该类债权人应在 (略) 办理实物清偿的选定手续,除担保优先类债权人、共益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已经选定的资产外,可以在剩余第一轮可供清偿的资产内选定清偿物。逾期选定的视为放弃选定,由管理人在其可清偿范围的资产内随机安排。
(5)无争议普通债权人
2025年3月10日起,前序债权人选定资产后,管理人将制作无争议普通债权人的资产选定方案向债权人公示,原则上以摇号排序,按摇号顺序进行清偿物选定,未参与摇号或者拒绝选定的视为放弃选定,由管理人在其可清偿范围的资产内随机安排。
实物清偿的特别说明:
(1)实物清偿过程中,如前序债权人提前完成选定手续,管理人可以通知后序债权人进行选定,选定期限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2)实物清偿过程产生的交易税费,各自依法承担。
(3)拒绝、怠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经管理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其清偿额管理人予以提存,至最后清偿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仍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受偿,管理人有权将其清偿额对应资产向其他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第二轮清偿的执行
1、自本清偿方案公示之日起,在不影响第一轮清偿执行的情况下,产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可以随时清偿。
2、争议债权经生效判决/裁定确认为真实购房的,付清房屋尾款(如有)后管理人向其交付房屋视为清偿完毕。
3、争议债权经生效判决/裁定或自愿确认为普通债权的,可以按第一轮无争议普通债权的同等条件进行清偿,其中自愿确认为普通债权的,管理人将调整后的债权提请债权人会议书面核查,15天内无异议的,管 (略) 裁定后按无争议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4、所有争议资产、争议债权确权后,管理人将根据确权结果制作第二轮清偿方案向债权人公示后执行。
六、关于清偿方案的说明
(一)两轮清偿的原因
由于部分债权人对其债权性质提出异议并# (略) 起诉, (略) 仍有应收账款、资产正在诉讼追收中,为避免其他债权人因诉讼耗时不明而导致的清偿迟延,故采取“两轮清偿”方式进行清偿。
(二)实物清偿的原因
根据《重整计划修正案》第五条第(六)项第1款载明“…根据重整计划的期限,在重 (略) 资产未销售殆尽,管理人将对未清偿完毕的债权(含有担保的债权)进行实物分配。资产抵偿价格按本重整计划修正案载明的销售控制均价或评估价(以万象绿庭房屋清偿的,采用上述销售控制均价;以其他资产清偿的,采用评估价)计算,所有税费、办证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鉴于重整计划期限即将届满,市场低迷,众生公司资产未销售殆尽,管理人根据法定清偿顺序向部分债权人支付现金后,剩余债权按本方案载明的方式进行实物清偿。
七、关于清偿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如因参加清偿的债权人未按本清偿方案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清偿款的银行账户信息或者实物清偿的相关资料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或无法进行实物清偿的,管理人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进行提存。债权人自最后清偿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清偿额清偿给其他债权人。
(二)现金受偿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清偿款项。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清偿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三)对于管理人在执行清偿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其清偿额,债权人自最后清偿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清偿额清偿给其他债权人。
(四)执行清偿方案的过程中,对于未开具合法相应债权金额等额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人有权暂缓清偿,因此导致最后清偿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能受偿的,视为放弃受偿。
四川省众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