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逾期未报废公告(2024年第5期)
截至2024年12月16日,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附件:北碚车管所2023年9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3年10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3年11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3年12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1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2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3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5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9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11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2021年修正节选)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略) 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正节选)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略) (略) (略) 交巡警支队
2024年12月16日
关于机动车逾期未报废公告(2024年第5期)
截至2024年12月16日,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附件:北碚车管所2023年9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3年10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3年11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3年12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1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2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3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5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9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北碚车管所2024年11月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2021年修正节选)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略) 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正节选)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略) (略) (略) 交巡警支队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