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披露信息 | 项目编号: | LN2024DF# | 项目名称: | (2024年第2241号)标的2:15台移动变电站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 转让方名称: | 阜新矿业(集团) (略)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转让方代码: | #MA0QCT515A | 转让标的 (略) : | | 挂牌价格: | 50.#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10-17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项目所 (略) 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 (略) 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20%。 4、本项目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委派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准时参与现场踏勘,已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标的资产的范围、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已对转让方现场讲解内容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晓并同意。 (2)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资产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情况或标的资产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资产、拒付交易价款或拒付履约保证金。 (3)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或部分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5)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同意在签订完《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对标的资产全部清运完毕。标的资产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清运出厂。受让方的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让方不得耽误工期,如误期,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立即停止受让方清运剩余标的资产,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视为受让方对标的资产已全部清运完毕。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清运过程中发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粉尘、施工产生的垃圾等污染,转让方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现场产生的垃圾不能随意 (略) 理,需要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清运,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 (略) 置,否则转让方将视情况轻重进行追偿。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资产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中部分资产需要进 (略) (略) 理,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该类报废资产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略) 置,若出现违规、 (略) 置事项,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 (11)同意在资产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向转让方申请办理《项目验收单》。 (12)同意在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14)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7、[履约 (略) 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方提供《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 (略) 径无息返还。 8、本项目标的资产的范围、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均以现场展示时实物或转让方指定为准。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9、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