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西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 (略)
2、地址:广西壮族 (略) 港 (略) 185-1-18号
二、 基本情况
经查,你公司在2023-202 (略) 审计局协审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框架协议征集文件、 (略) 提交的答复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回函等证据证明。
三、 处罚依据
经陈述、申辩程序后,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上述政府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规定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1,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仟元(¥5,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