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力,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的要求,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听证,现将《条例(草案)》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14:30
地点:丘北会堂一楼
(二)听证主持人
张兰花 县司法局副局长
(三)决策发言人
朱卫锋 县人大副主任
杨万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师 卫 普者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副局长、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四)听证监察人
罗智清 县纪委监委驻人大纪检组组长
王忠厅 县政府督查室副科督查员
(五)听证代表
马绍古、李海凤、罗嘉斌、胡琳、杨伟俊、蒋光正、李福忠、李正和、钱海文、李娅、李团、毕仕平、王永进、李培文、付正福、李树武、张跃、李取福、李海平、王凤良、赵定稳、王仕主、刘子良、周林华、*红俊、陈全、范忠平、孙俊、黄绍忠、李华明、邓惠、陈华、李鸣、罗加恩、郑惟洪、杨玉彩、马林超、李光明、王国武、黎汉年、汪晶晶、马福博、梁海、袁翠、金文辉、王洪友、张朝成、李江、蔡增山、张洪林
(七)听证记录人
吴绍林 县人大法制委主任
吕 鑫 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50位听证代表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23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修订草案)》普者黑车辆乱停乱放情况,建议明确。
(二)《条例(修订草案)》中划定的界限应明确到村小组名称,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三)《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九条第二款,“景区内的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景区内的村民。”该条款是否会影响地区人才流动及择优的公平性原则,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再斟酌。
(四)《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二十四条,“已实现集中供水的村寨,应当封停、填埋、拆除地下取水设施。”建议是否可以少量保留,修改为“已实施集中供水的村寨,除保留少量有旅游观赏价值的,应封停、填埋、拆除,保留的不得进行水产、生活取水。”主要考虑旅游及突发火灾有使用价值。
(五)建议在《条例》中明确逐步取缔马车,考虑到安全和卫生问题,逐步采用观光车代替马车。
(六)《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十一条,因清平水库是丘北县重要水源地,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清平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七)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补充对集体、企业的管理及相关处罚内容。
(八)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建议核实普者黑景区湖泊是否属于珠江流域,如属于,则建议按照农业部通告〔2017〕4号的规定修改禁渔期。
(九)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项中增加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或者设施行为的规定。
(十)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后半部分兜底规定单独规定为一项,并建议将文字表述修改为“其他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行为”。四是第四十条对前文规定中的部分违法行为未规定处罚措施,建议完善。
(十一)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四十三条后面增加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公共利益, (略) 、法律规定的主体可以依 (略) 提起诉讼。
(十二)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二十四条关于地下水禁采制度,建议不搞一刀切,是否结合实际分别区分对待:机井、深水井影响的应当封停、填埋,但是对于10米以下的应该保留,用于农户的生产生活。总不可能浇地、种菜都要用自来水,且下一步自来水入户安装工作好开展。二是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是否再具体明确一下,杀鸡、杀牛等活动不能在门店门口、交通干道上进行, (略) 容影响很大,血水等杂物影响环境。三是第二十九条中关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议: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时,能否考虑区别对待,对于土生土长的普者黑村小组村民和外来投资者、租房客等,在收取当地村民的费用时给予照顾,比例是否低一些?区别对待,资源是国家的,我们都认可,但是村民也应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十三)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二十二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推广使用有机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十四)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四十条第十六项建议修改为“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至200元的罚款”。
(十五)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四十条第十七项建议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没收使用的燃油机动船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六)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四十条第二十一项建议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游售的物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游售的船只,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七)建议将“林地的”修改为“林草资源”。在第四行末加“等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十八)建议将第四十条第三十二项“ (略) 貌的”改为“影响景区自然和人文风光的”。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景区界限的规范表述
部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景区界限的规范表述问题。
已采纳。第三条已修改为“景区保护范围总面积388平方公里,东起 (略) 起点,沿新白石岩、上清平至祥启;南起大戛勒至桥头村,沿旧城龙潭至八道哨鱼塘村;西起石坎子,沿摆龙湖出水大山至曰者狮子山;北起老虎冲,沿岩峰山至双龙营青草塘”。增加“至桥头村”“八道哨鱼塘村”“曰者狮子山”等规范地名表述,使景区界限更清晰、更准确。
(二)关于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渔业养殖管理方面
部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提出,景区肥水养鱼现象突出,对景区河湖水质污染造成严重影响,因缺乏上位法规定,难以监管,建议进一步规范。
已采纳。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水产养殖活动”
(三)关于景区内焚烧秸秆垃圾方面的规定
部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建议对景区内焚烧秸秆垃圾行为进一步规范。
已采纳。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一)露天焚烧秸秆及焚烧、填埋垃圾”,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四)关于加强景区地下水管理方面
部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景区地下水管理,保障景区河湖安全。
已采纳。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为“景区保护范围内实行地下水禁采制度,已实现集中供水的村寨,应当逐步封停、填埋、拆除地下取水设施”,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关于规范景区车辆乱停乱放管理方面
部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提出,景区内车辆乱停乱放情况突出,难以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景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景区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
已采纳。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已修改为“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 (略) 段停放”,并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此外,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情况为:一是相关建议缺乏上位法依据,如建议政府允许外迁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议景区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严禁种植大蒜等农作物及推广使用全生物降解地膜和使用0.015毫米及以上的加厚高强度地膜,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超薄地膜;允许引进适当数量外来物种在一定区域进行种植,与本土树种相搭配,提高景区绿化、美化程度等意见建议。二是不属于此次立法的调整范围,如建议按“两线三区”划定成果重新划定景区保护范围;明确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以及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问题;解决出现“两违”建筑主体时相互推诿扯皮的现状等建议。
《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起草小组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