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单位:
关于本项目招标公告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第二点资格业绩作以下澄清:
1、若投标人提供的“承 (略) 置量在#吨及以上的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 (略) 置(或利用)项目业绩 或 承 (略) 置量在#吨及以上的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 (略) 置(或利用)生产运行技术服务项目业绩”为投标人自建业绩的,业绩证明资料为“同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资金往来发票【开票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三个月之前开具,否则不予认可(如2024年12月1日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则发票开票时间必须在2024年9月1日之前(当日不计),以此类推)】复印件及发票在国 (略) 全 (略) 查询截图;项目规模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文件中的规模为准”。
2、原招标公告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杭州余杭 (略)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 (略)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