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建筑用石加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平和县水利局关于《平和县 (略) 建筑用石加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的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建筑用石加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项目代码:2402-*-04-01-*),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况
建筑用石加工项目位于平和县崎岭乡诗坑村,九峰溪下葛自然村河段右岸,占地面积868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该项目已建成,并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平和县环保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主要从事机制砂的生产,年加工机制砂约*立方米。
二、评价范围及评价标准
建筑用石加工项目为已建项目,评价范围为已建项目断面上游100米至下游100米,九峰溪干流河段,长200米;已建工程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影响河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评价标准采用10年一遇。
三、非防洪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
1、基本同意河道演变情况和趋势分析结论。已建项目所在河段冲淤基本平衡,河势基本稳定,两岸基本保持天然的河道面貌,岸线基本没有变化。
2、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的洪水影响评价分析成果。同意评价报告采用的评价依据、技术方法和计算成果。
3、基本同意已建项目与有关规划符合性的评价结论。工程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基本同意已建项目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符合性的评价结论。建设项目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F-2014)的相关要求。
5、基本同意已建项目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及岸坡稳定、其他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均不造成影响的分析结论。
四、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厂区的石料堆区、碎石堆区、沙堆区等处于河岸生态保护蓝线之外;因当及时关注洪水预报,提前做好防护措施,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安排调度;因当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禁止向河道排污排渣,禁止产生河道“四乱”、水土流失和妨碍行洪的情况。
平和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