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文 (略) 2024-2025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 ||
采购单位 | (略) 文 (略) | ||
(略) 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4年10月10日 22:51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林蔚、刘思琪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 | ||
采购单位 | (略) 文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略) 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 (略) 6号楼10层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陈子彧,*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略) 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A栋1307-1309单元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林蔚、刘思琪、赵博瑞,059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FJHZ-CS-*
采购项目名称: (略) 文 (略) 2024-2025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本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2024年09月12日在中国 (略) 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09月23日在 (略) 开启响应文件并进行竞争性磋商。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共有5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分别是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分别对上述5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资格审查评审,5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在符合性审查评审环节: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未按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节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表2)项号13 2.2及2.5条款要求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及真实性专项声明函,按无 (略) 理。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未按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节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表2)项号13 2.5条款要求提供真实性专项声明函,按无 (略) 理。其余供应商均满足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要求。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二、磋商程序2.2“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价格进行了审查。磋商小组一致推荐: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成交金额为*元;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成交金额为*元。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采购人发出的《关于不予确认 2024-2025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的函》,采购人认为两个成交候选人均不符合采购人对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的要求。综合以上情况,采购人对本次2024-2025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不予确认。采购人决定重新开展该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故本项 (略) 理。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文 (略)
地址: (略) (略) 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 (略) 6号楼10层
联系方式:陈子彧,*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略) 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A栋1307-1309单元
联系方式:林蔚、刘思琪、赵博瑞,05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蔚、刘思琪
电 话: 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