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略)
100万吨/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场地平整、强夯地基处理及挡土墙施工专业工程项目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cxgs-zh-cys-*-01
需求方:湖北 (略)
日期:2022年12月16日
目 录
湖北 (略) 就“100万吨/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场地平整、强夯地基处理及挡土墙施工专业工程 ”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招采平台 http://** 下载,图纸及相关资料联系招标办。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 2022年 12月16 日12 时 00 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 3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byihua.cn。逾期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需求方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5、比选时间: 2022 年 12月 27日 14 时 30分
6、比选地点:楚星公司开标室。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需求方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招标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曹玉姗 *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 *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 * *@*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湖北 (略)
2022年 12 月 16日
第二章 比选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方有从2019年12月至投标截止日类似场坪或强夯地基处理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价300万以上),并享有重合同守信用荣誉。投标方需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接受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315万元人民币。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
3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接受 |
4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5 | 保证金(汇款用途请明确备注“保证金”) | 1、保证金:30000(元)(有正常往来的可书面承诺函从往来中冻结30000元作为事前保证金,无往来且未交保证金的情况一律视为无效响应)。(公对公转账,不要以个人名义交)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湖北 (略) 开户行账号:*2835 |
6 | 比选有效期 | 60日(日历天)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 副本: \ 份; 其他:电子盖章文件*份 |
8 | 需求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需求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五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需求方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需求方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需求方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需求方。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需求方提交比选异议。
5、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需求方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需求方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需求方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需求方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需求方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必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证据需求方才予以受理。
9、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选排名第一的为拟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需求方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 (略) 任 (略) 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需求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税率 | 报价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 |
税票 | 提供的税票票面信息必须和项目名称、数量及价格一致 |
交货期 | 3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实际通知为准) |
付款方式 | 本项目无预付款,按当月累计进度条件80%支付进度款,付款时,需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隐蔽签证办理完成、出具合法的检测报告、提供完整有效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预留3%质保金(不计息),质保期24个月。 |
服务地点 | 湖北 (略) |
如对技术参数或工期、付款方式、发票等有异议请在技术商务偏离中注明 |
湖北 (略)
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
场地平整、强夯地基处理及挡土墙施工专业工程
(技术文件)
一、项目内容本次比选项目内容为: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场地平整、强夯地基处理及挡土墙施工专业工程,招标对象为国内、外有资质、有实力、有相关业绩的承包商。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现场条件(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2.1建设地点: (略) 枝城镇三板湖村。
2.2招标范围: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场地平整、强夯地基处理、挡土墙施工、排水沟、截洪沟等内容施工,具体详细内容见附件清单。
2.2.1本项目具体工作内容:
2.2.1.1场坪平整:场坪面积约32亩,分为西南、东北两侧、中部区域。西南侧场坪设计标高为+86开挖量约44019m3、东北侧场坪设计标高为+79.5约10073m3、中部。(详见场坪施工图)
2.2.1.2强夯地基:强夯地基处理范围均为回填区域内,总面积约 14000 ㎡,开挖范围不进行强夯处理。强夯地基处理为一次(点夯+面夯),强夯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 150kPa;强夯单击初选夯击能 E=8000kN.m。强夯加固的有效影响深度自起夯面算起不小于9.0m;强夯后的土层标高应为基底标高以上0.50米。强夯区域预估1000mm夯沉量,实际夯沉量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试夯结果确定,强夯时夯点的夯击次数除按试夯结果确定外,应满足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160mm。强夯施工单位应根据土层分布情况,预估强夯后的沉降量d(mm),根据预估沉降量确定夯前基槽标高。(详见场坪施工图)
2.2.1.3毛石挡土墙:类型为浆砌毛石挡土墙,分为一号、二号、三号区段,一号挡土墙长度约152.73m、总方量约1701 m3;二号挡土墙长度约300m、总方量约1848 m3;三号挡土墙234m,总放量约925.14 m3。(详见场坪施工图)。
2.2.1.4截洪沟:类型为钢筋混凝土,长度约200m。(详见场坪施工图)
2.2.1.5排水沟:类型为砖砌排水沟,长度约700m。(详见场坪施工图)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方有从2019年12月至投标截止日类似场坪或强夯地基处理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价300万以上),并享有重合同守信用荣誉。
3.2投标方需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方须提交以下资料:
3.3.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主人员组成劳动合同;
四、工程承包内容
4.1工程承包范围:
场坪平整:场坪面积约32亩,分为西南、东北两侧、中部区域。西南侧场坪设计标高为+86开挖量约44019m3、东北侧场坪设计标高为+79.5约10073m3、中部。(详见场坪施工图)
强夯地基:强夯地基处理范围均为回填区域内,总面积约 14000 ㎡,开挖范围不进行强夯处理。强夯地基处理为一次(点夯+面夯),强夯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 150kPa;强夯单击初选夯击能 E=8000kN.m。强夯加固的有效影响深度自起夯面算起不小于9.0m;强夯后的土层标高应为基底标高以上0.50米。强夯区域预估1000mm夯沉量,实际夯沉量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试夯结果确定,强夯时夯点的夯击次数除按试夯结果确定外,应满足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160mm。强夯施工单位应根据土层分布情况,预估强夯后的沉降量d(mm),根据预估沉降量确定夯前基槽标高。(详见场坪施工图)
毛石挡土墙:类型为浆砌毛石挡土墙,分为一号、二号、三号区段,一号挡土墙长度约152.73m、总方量约1701 m3;二号挡土墙长度约300m、总方量约1848 m3;三号挡土墙234m,总放量约925.14 m3。(详见场坪施工图)。
排水渠:类型为钢筋混凝土,长度约200m。(详见场坪施工图)
排水沟:类型为砖砌排水沟,长度约700m。(详见场坪施工图)
(i) 4.2 本项目按照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报价,详见综合单价清单表。(附件1)五、质量标准与验收:
5.1工程质量
5.1.1质量应满足现行钢结构工程、砼结构工程施工等相关规范,满足图纸设计要求,质量验收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5.1.2因*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并且无法整改的,*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1.3经*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认定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的,*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经过整改,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按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
5.1.4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但因工期等原因不便再次整改又暂不明显影响使用的,由*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按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50%承担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5.1.5若因*方生产等特殊原因无法整改,暂不明显影响使用的,必须经*方项目部确认,可不整改。但按其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20%承担违约金。
5.1.6因*方施工质量不合格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方材料损失费用由*方赔偿。
5.1.7*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5.1.8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通风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5.1.9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其他项目 2 年。
7、技术协议约定年限超过以上年限的,按技术协议约定执行。
5.1.10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1.11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1.12质量保证金约定为结算总金额的3%,质保期24个月。质保期起始时间为实际竣工验收时间。
六、报价依据及结算标准:
1、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工程,最高限价315万元。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低于最高限价20%的招标人有权核实项目工程量清单和费用组成。
2、因设计变更或*方出具《工程通知单》等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文件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按照定额直接 (略) 2018年《 (略)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附件二)。人工费、机 (略) 2018定额不调整,柴油、 (略) 场价执行。材料价格按招标方核定价执行,若出现招标方核 (略) 场实际的,按经双方核实的价格执行。施工中用*方水、电费应从*方工程结算款中扣减,其用量按定额分析含量及价格计算。工程取费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增值税按9%计算,不再计取其它费用。
未经*方出具《工程通知单》*方擅自增加工程量变更工作内容的,一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
3、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等要求
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合同总价的5%,限于使用现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
安全风险保证金为工程合同总价5%,仅限于使用现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其他形式均无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总价的2%,仅限于使用现金。
合同签订前必须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安全管理控制体系
1.控制目标
安全事故为零
2.安全保证组织措施
2.1 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根据施工人员数量按*方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充分发挥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确保在施工中正常运转。
2.2 认真贯彻安全管理制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如一地坚持“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对施工班组及个人实行安全评分制,并与经济效益挂钩。
2.3 (略) 制订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坚持按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查、监督和宣传教育。
2.4 加强安全信息反馈,及时掌握安全措施环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实现安全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
2.5 安全保证体系的责任人员分区巡回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和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者要立即让其停止作业。
3.安全技术措施
3.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施工条例及规范组织参加施工人员认真学整
1、磷石膏22672
2、土石方31022
1、土壤类别:根据地勘报告及现场踏勘综合考虑;2、开挖方式及深度:开挖深度详见施工图,开挖方式、场内转运等根据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踏勘自行确定;3、施工内容土方开挖、装车、运输、卸置及堆填;4、运距:土方首先考虑施工范围内的平衡,清表杂土及不满足回填要求的土方外运,弃土场首先确定;5、要求:挖方区及回填(弃土区)按设计要求修整放坡,保证边坡稳定、平整,不得有松散杂石,挖填区按设计标高进行整形压实;6、处理渗水、积水、现场排水;7、安全防护、警戒,施工临时便道及底下、周边管网
m3
1、磷石膏( 元)2、土石方( 元)
0002
强夯地基
14000
1、开挖范围不进行强夯处理;2、强夯地基处理为一次(点夯+面夯),强夯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 150kPa,压实系数≥0.95;3、强夯单击初选夯击能E=8000kN.m。强夯加固的有效影响深度自起夯面算起不小于8.0m;4、强夯后的土层标高应为基底标高以上0.50m。5、夯点间距:夯点呈梅花型布置,单击夯击间距5m,夯击遍数3遍,2遍点夯错开,最后一遍满夯。满夯夯印搭接1/4不得留空白;6、夯击次数:夯击数≥8击,保证最后两击夯沉量≤200mm。
㎡
0003
毛石挡土墙
4474.14
1、基坑开挖与回填、弃土外运(运距自行考虑)、基坑支护与降排水;2、M7.5水泥砂浆砌块石,M7.5水泥砂浆勾缝;3、中粗砂反滤层,沥青木板收缩缝、安装PVC排渗管;4、边坡整形。详见施工图
m3
0004
排水沟
700
1、 堆土开挖与转运、基坑开挖与回填、弃土外运(运距自行考虑)、基坑支护与降排水;2、水沟截面尺寸300mmx300mmC20混凝土沟底,MU10砖砌120mm沟壁、1:2水泥砂浆抹面;3、沟底坡降采取自然坡降、土方量自行考虑;4、边坡整形。详见施工图
m
0005
截洪沟
200
1、基坑开挖、支护、降水,余土转运、回填;2、钢筋、模板制安、混凝土浇筑与养护
m
备注:1、本清单中的工程量均为设计中理论计算的净量,投标人应结合自身情况计算实际工程量,并按清单工程量填报单价;
2、综合单价中的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同比例下浮,应在报价中单独列支,单独使用;
3、工程量偏差>15%时按清单单价×0.9计算,偏差<15%时按清单单价不调整; 4、设计文件中发生的不利物质处理由投标人承担,设计文件外的不力物质处理由招标人、责任工程师、投标人协商处理;
5、清单中土石类别及比例由投标人依据岩土地质勘察文件自行确定,综合考虑自行填报价格,不再分类计算;
6、施工中所用主材、辅材、燃油动力费等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汇总表 |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基数 | 取费基数 | 9% |
工业厂房 |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1+2+3+4 | 人工费+材料费+未计价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
1 | 人工费 | 人工费 | ||
2 | 材料费 | 材料费 | 87.79 | |
3 | 未计价材料费 | 主材费 | ||
4 | 施工机具使用费 | 机械费 | 89.92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2.1+2.2 | 单价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 |
2.1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2.1.1+2.1.2+2.1.3 |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 |
2.1.1 | 人工费 | 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 ||
2.1.2 | 材料费 | 技术措施项目材料费 | 87.79 | |
2.1.3 | 施工机具使用费 | 技术措施项目机械费 | 89.92 | |
2.2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4+2.1.1+2.1.3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目施工机具使用费 | 10.64 |
三 | 规费 | 1+4+2.1.1+2.1.3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目施工机具使用费 | 25.32 |
四 | 综合费 | 1+4+2.1.1+2.1.3 |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目施工机具使用费 | |
五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综合费 | |
六 | 税金 | (五)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9 |
七 | 税后包干项目 | 税后包干价 | ||
八 | 工程造价 | (五)+(六)+(七) | 不含税工程造价+税金+税后包干项目 |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 | ||
工程地点: | ||
发 包 人: | ||
承 包 人: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制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包人:(全称) 湖北 (略)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xx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下发开工单时间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天数:1个月(遇不可抗力工期可相应顺延)。工期总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 (¥xx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9%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总价,包含为完成该项目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除特殊情况外,该总价不予调整。本工程固定总价确定是在完全了解发包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道路交通、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招投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真实情况前提下确定,并在报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施工的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平整、施工现场垃圾的清理机垃圾外运、成品保护及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等所有因素,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湖北 (略)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5份,承包人执3份。
发包人: | 湖北 (略) (公章) | 承包人: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08X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略) 枝城镇化工路11号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0717—*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建行宜都枝城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22823 | 账号: |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ii)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iii) 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iv) 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v)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vi)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vii) 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viii) 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ix) 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 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xi) 1.11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xii) 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b) 2. 发包人(i) 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ii)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iii) 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iv)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v)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vi)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vii)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viii)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c) 3. 承包人(i)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ii)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iii) 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iv)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ii) 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iii) 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g) 7. 工期和进度(i) 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ii) 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iii)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iv) 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v)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vi)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vii)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viii) 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ix) 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h) 8. 材料与设备(i)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ii)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iii)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iv)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v)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vi) 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vii)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viii)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ix)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i) 9. 试验与检验(i)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ii) 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iii)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iv) 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j) 10. 变更(i) 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ii) 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iii) 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iv) 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v)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vi)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vii) 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viii) 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ix) 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k) 11. 价格调整(i)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略) 、自治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 (略)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ii)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l)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i) 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ii) 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iii) 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iv)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v) 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m)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i)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ii) 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iii) 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iv)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v) 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vi)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 14. 竣工结算(i) 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ii) 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iii) 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iv) 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o)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i)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ii) 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iii) 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iv) 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p) 16. 违约(i) 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ii) 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iii)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q) 17. 不可抗力(i)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ii)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iii)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iv)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r) 18. 保险(i) 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ii) 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iii) 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iv) 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v) 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vi)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vii) 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s) 19. 索赔(i) 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ii)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iii) 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iv)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v)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t) 20. 争议解决(i) 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ii)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iii)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iv)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v)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中澄清答疑及投标人承诺、合同洽谈纪要、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湖北 (略) ;
资质类别和等级: (略) 政公用工程*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四川 (略)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材行业专业*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63.com ;
通信地址: (略) 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6层2602号。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办公场所、现场集装箱用地、材料设备堆场、取土场及弃土场。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建筑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满足施工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以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用图纸为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总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及其他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等;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工作需求一周前,或发包人提出书面要求一周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纸质版及PDF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文件收发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 (略) 公共道路已开通,由承包人保养维护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红线范围。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15%,超出的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减,新综合单价=原综合单价×95%;实际工程量不足清单工程量85%及实际工程量偏差未超出清单工程量±15%范围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执行原综合单价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15%,超出的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减,其他情况不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枝城镇化工路11号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施工方案和方案报价的审定;(4)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批;(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8)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发包人需对发包人代表进行授权范围变更的,以书面通知为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a.提供施工临时设施用地;b. 提供施工临时用电至施工界区外一米之内;c.提供施工临时用水至施工界区外一米之内;d.提供临时通讯至指定处;e.场地平整工作,包括场地旧有建、构筑物的拆除、清理等;f.界区外临时道路,满足总承包商外运设备、材料及机具调遣的要求;g.提供施工场地附近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h.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发给总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I.临时用水用电及通讯线路接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资料四套、竣工图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方须配备专门的预结算人员按合同约定开展预结算工作,代表承包方负责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及有关事宜,预算书须有预算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承包人对按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指令所完成施工的内容的施工质量及安全责任负责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处理本项目承包单位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不少于24天/月,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补齐相关手续资料。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有事确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项目经理每月请假休息超过6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支付赔偿金2万元。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同上3.2.3。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下列额度支付赔偿金:施工负责人:1万元;技术负责人:1万元;安全负责人:1万元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次的罚款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此工程禁止违法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 xx 万的履约保证金(可选择现金保证金、支行及以上级别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能够经营履约保 (略) 出具的保单、担保公司保函任意一种信用保证形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xx万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只接受现金、银行承兑汇票,安全风险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xx万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接受现金、银行承兑汇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2%。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关于质量的其他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按分项工程评定的合格率100%;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并且无法整改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共同验收后认定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经过整改,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1.2 工程有质量争议的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1.3 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罚通知,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关于隐蔽验收的其他约定:施工中凡需隐蔽的项目,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监理签字认定合格后,方可隐蔽及进入下道施工工序,没有隐蔽记录或隐蔽记录签字不齐全(按发包人制度表样要求)的施工内容,发包人不予认可其工程量。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承包人需留下发包负责人确认的书面隐蔽验收资料及影像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方责任出现的违规处罚及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方全部承担。新建项目的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特殊的安全防护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必须明确提出并报价,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发包方7天内完成审批)作为结算依据。
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详尽事宜,由双方签订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提供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总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价的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按通用条款执行;
(2)/;
(3)/。
7.8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供材料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采办主材的请购单,需提交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采办主材的供应商发标短名单,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自收到供应商发标短名单7日内书面答复是否批准,在此期限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3)承包人负责组织标书的评标工作,并将技术商务的综合评标报告和中标意向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将在5日内将意见返回给承包人。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
(4)合同由承包人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负责对外执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图纸/文件的审查;催交催运;工厂检验及到货验收;通关/报关的协助及文件的准备;物资/设备的运输和保管;有关图纸、证书、文件及竣工图的接收、整理、移交等。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按发包人工程管理相关制度(详见合同附件)规定进行验收,并准确填写《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并收集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材料质量文件登记档案。严格按表样填写完整,由监理、发包人验收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后留存相关资料。
对于两次以上在材料进场验收中发现明显缺陷的品牌及制造商,发包人(含监理方)、承包人双方建立《工程材料品牌黑名单》,明确后续材料供应严禁准入。
(6)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品牌、规格、质量标准提供合同界定范围内由承包人采购的所有工程材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承包人必须听取发包人的意见并及时纠正,承包人不得把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采购的物资质量由承包人负责,不合格的产品由承包人负责退货及更换。
检验质量不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专业管理部门认定无法整改但可以降级接受的,按不合格部分对应工程造价的30%承担违约金。
8.1.2所有*供材料均需达到该种材料对应的产品国家质量标准,且必须符合该材料在工程使用环境下的设计技术条件( (略) 给出的设计技术条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品牌、规格或者投标时提供的材料样品标准进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承包人必须听取发包人的意见并及时纠正,承包人不得把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1.3所有工程材料必须按发包人工程材料相关管理制度(详见合同附件)规定进行验收,并准确填写《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并收集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材料质量文件登记档案。严格按表样填写完整,由监理、发包人验收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后留存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材料消耗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两次以上在材料进场验收中发现明显缺陷的品牌及制造商,发包人(含监理方)、承包人双方建立《工程材料品牌黑名单》,明确后续材料供应严禁准入。
8.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无 。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方批准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第12条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无。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施工范围内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结算,单价是全费用综合单价(9%增值税),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执行本合同1.1.3条,材料价格不调整,运距不调整。单价包干项目必须按最终确定的单价表、详细的施工内容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包干内容完成的单项工程,不得执行该项包干价,应参照包干价标准扣减未完成内容金额。
本合同中的包干价,是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完全了解发包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道路交通、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招投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真实情况,并在报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施工的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平整、施工现场垃圾的清理及垃圾外运、疫情防控费用(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及卫生消杀)、成品保护及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等所有因素,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包干价中,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12.1.2施工范围外: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现场实际签证验收数据为准,综合单价包含清单价格表特征描述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清单价格表特征描述外为完成该项工程所必须的其他工作内容 ,详见《清单项目价格表》(附件2)。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以每月为一计量周期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形象进度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工程量在施工图及有效工程通知单(即经发包人代表)要求范围内,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对超出发包人正式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有效工程通知单以外的工程量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结算费用
12.3.7工程量在竣工图及有效联系单(即经发包人总经理或项目指挥长批准)要求范围内,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对超出发包人正式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有效联系单以外的工程量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2.3.8工程量签证必须实事求是,若出现隐蔽验收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双方重新核实后,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经重新核实后虚增的工程量,承包人应按实虚增工程造价的100%承担违约金。
12.3.9施工单位私自涂改工程资料上的数量或材料审批价格等,涂改后虚增费用不予结算,并按涂改后虚增费用的100%承担违约金。
12.3.10因设计及施工方案发生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或实际施工费用超过合同概算金额的,须按发包人管理程序要求,凭发包人具备审批权限的最高领导的批准文件方可施工和计算工程量,凡是未经发包人具备审批权限的最高领导批准就施工的,一律不予办理验收签证、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无预付款(1)月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含变更签证)结果,承包方每月25日将该工程当月完整的进度申报资料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完成后28日前报发包人预决算审核,无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造价预算资料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否则进度以发包人预决算审核的结果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进度预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合格及完善的进度资料后一周内审核完毕,承包方进度资料不合格或不完善,审核时间顺延。发包人在次月25日前向承包人按80%支付月工程价款。
(2)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对该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承包人提供发票后付至审计确认总金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如不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发包人在28天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质保金不计息。
(3)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赔偿发包人增值税(合同约定税率)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
(4)工程款形式为:电子承兑。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合同约定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进度付款申请资料,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资料后3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审核的视为同意承包人上报量。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12.4.1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若因承包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而导致支付延期,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3. 验收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14. 竣工结算
工程全部竣工后15日内,发包人组织内部相关人员、监理人、承包人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结算文件3个月内向承包人反馈审核意见。承包人10天内对发包人审核意见予以反馈,逾期未反馈的以发包人审核金额为最终结算值。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总造价结算书,报审金额超过结算金额10%的,由承包人按超出额的5%承担审计费。最终结算结论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发包人意见以发包人 (略) 章的意见为准),工程结算完成后,承包方提供工程结算造价全额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留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时间支付,质保金不计息。因承包方未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在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总额未最终确定前,其尾款不计息。
承包人送交决算书后,在发包人认可有效的签证单内如出现漏报、少报,原则上发包人不予调增。如经发包人核定确需调增的,按调增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核对工程决算的通知一周内,必须与发包人核对并提出反馈意见,十五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决算审核。如十五日内无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造价。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廉政建设的需要,发包人审计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工程量、材料价格等进行审计核查,如发现签证、批价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有权进行纠正并调整相应结算额。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发包人《施工工程结算标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但延期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如承包人采取措施使实际总工期不晚于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则扣罚的节点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无息全额退还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在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完成节点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若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中出现实际进度比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阶段性计划进度滞后20天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该施工合同,并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或因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动力投入明显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且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赶工措施,导致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的阶段性进度计划延误达10日以上,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商议后可以无条件地将部分工程量分割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其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对应投标单价的1.5倍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原中标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但其施工质量及竣工资料仍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同时还将对其作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此项不良记录将予以扣分。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施工图纸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清单项目价格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6:廉政建设声明书
附件7: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附件8: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工程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9:治安稳定及规范施工承诺书
附件1施工图 附件2清单项目价格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湖北 (略)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xx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 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 湖北 (略) (公章) | 承包人: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08X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略) 枝城镇化工路11号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0717—*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建行宜都枝城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22823 | 账号: |
附件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6
廉政建设声明书
:
为打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商务环境,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略) 合作权益得到依法维护和保障, (略) 在进行业务合作中,恪守以下条款:
一、 (略) 人员,亦不得对其馈赠礼金、礼品等。
二、 (略) 人员进行相互借贷,以及其它任何金钱上的往来。
三、 (略) 人员的请托, (略) 业务无关的事项。
四、 (略) 人员进行有偿娱乐、赌博等变相贿赂行为。
五、正常的商业回扣由双方单位收受并办理企业财务正规收讫凭据, (略) 经办人员有个人收受或要求回扣归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法行为或利已行为, (略) 或贵方权益者,请勇于举报。
举报电话:(*)举报邮箱:(*@*63.com)
六、 (略) 人员共 (略) 权益受损,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共同故意行为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并终止与贵方的一切交易往来。
七、我公司将不定期派员对贵方进行索取回扣等行为测试,对此类行为贵方及其属员若知情不举、有案不报,本公司将立即终止与贵方一切业务往来。
八、贵单位或其所属相关人员若有直接或间接给付回扣、馈赠礼品、邀游宴请、 (略) 罚款,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贵单位必须予以全额赔偿。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请贵方仔细阅读本声明书所列条款,若能确保遵守,还须就 (略) 签署提供《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若不愿或不能恪守,本公 (略) 的业务合作关系。
湖北 (略)
年 月 日
附件7
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湖北 (略) :
为了促进双方真诚合作,确保双方利益的依法维护, (略) 进行业务交往活动中,愿承诺保证如下:
一、我方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接受请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工作人员。
二、 (略) 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有偿娱乐、赌博等变相贿赂行为。
三、 (略) 相关人员发生相互借贷。
四、我方绝不超常规宴请贵方业务承办人员。
五、 (略) 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发现贵公司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发生时, (略)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全力配合贵方对发现的不法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六、我方若有违反以上条款行为, (略) 以下处理处罚,并绝无异议:
6.1贿赂等违规不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少(500元以内), (略) 带来可证明的损失, (略) 批评教育、按违规不法金额20—30倍接受罚款、对我方当事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提请贵方根据我方表现重新考虑保留我方在贵方的业务资格。
6.2贿赂等违规不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元或因违 (略) 带来可证明损失,同意取消我方在贵方的业务资格,并同意按违规不法金额对我方处以20—30倍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我方赔偿。
6.3以上罚款和赔偿款可从我方供货款、工程款等款项中扣除。
6.4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承诺一式*份,双方单位各执*份。
八、本承诺书未尽事宜, (略) 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及《廉政建设声明书》对客户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保证。
单位(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
(工程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 (略)
我方已认真阅读并认可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做以下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并同意遵守发包人工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1 工程管理制度( (略) 制度罗列)
1.1湖北 (略) 施工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2湖北 (略) 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1.3湖北 (略) 施工过程验收签证制度
1.4湖北 (略) 土建零星维修及小型技改工程管理制度
1.5湖北 (略) (土建)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1.6湖北 (略) 土建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制度
1.7湖北 (略) 土建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8湖北 (略) 土建施工异情反馈制度
1.9湖北 (略) 承包商管理制度
1.10湖北 (略) 承包商资料整理要求
2 安全管理制度
2.1湖北宜化集团外来作业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2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
2.3湖北 (略) 承包商负责人约谈内容
2.4湖北 (略) 典型违章处罚标准
二、我方承认本承诺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位承诺人: 年 月日
附件9
治安稳定及规范施工承诺书
湖北 (略)
(略) 承担 xx项目,施工工期为 30天,开工时间为2022年月 日,竣工时间2023年 月日,为贯彻综治委有关精神,维护贵公司内部治安秩序稳定,针对本项目我单位承诺:
一、我单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 (略) 厂规厂纪,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我单 (略) 厂区必须将《出入证》佩带在胸前,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不得借戴他人《出入证》。保证不使用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或身份不明人员,不将未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 (略) 区域务工,若有违反,将缴纳200元/ (略) 。发现我单位施工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保卫处报告。受到公安机关或保卫处处罚、不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管理的,我单位将予以清退。若施工人员发生盗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服从管理、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违 (略) 利益的事件、案件,视情节对行为人给予200—3000元的考核,并缴纳10000元/ (略) 。
二、 (略) 3日前, (略) 用工管理部门的用工通知和所属人员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近期免冠照片)到贵公司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在贵公司用工管理部门办理《工作联系单》后,到贵公司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如有人员变动,及时 (略) 保卫处,并办理相关证件,瞒报、虚报、漏报的按100元/人·次缴纳罚款)。《临时出入证》或《出入证》在使用过程中,保证不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或转借他人, (略) (略) 利益的,我单位将视情节缴纳1000-5000元/次罚款,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临时出入证》有效期满后,我单位负责人 (略) 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工程结束后,《临时出入证》或《出入证》 (略) 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进入贵公司之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核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施工,不准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进入贵公司之后,不准将施工内容进行转包,如果我单位出现转包行为,前期所签合同、标书自动作废, (略) 扣除投标保证金并不予结算前期工作量。我单位保证施工内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万元以下施工内容不见贵方副总经理或指挥长签字坚决拒绝施工,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施工内容不见贵方总经理或指挥长签字坚决拒绝施工,凡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我单位自行承担各类风险,另贵公司可不予决算。
三、出入贵公司厂区施工,所需设备、施工工具、材料等物资,必 (略) 片区治安干事如实填写《外单位自用物资登记清单》,一车一填,经门卫核查无误后方可出入,凡实物与物资清单不符的,视情节缴纳1000—3 (略) 。在施工期间,我单位安排1至2名专职巡逻人员看管我单位施工现场的各种物资(24小时值班),并在签定此承诺书三天内将人员 (略) 保卫处。凡不按要求执行的或因失职造成发包人物资流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缴纳1000—3000元罚款。违反贵公司物资领用程序、 (略) 及其它施工单位物资、将公司物资私自转借给其它施工单位使用的,视情节缴纳1000—3000元罚款。自用物资清场,凭《外单位自用物资登记清单》和出门申请单—《工作联系单》到贵单位保卫处签字下账。无监装人员,严禁装车;所有边角废料严禁出厂,否则视情节缴纳5000—10000元罚款。
四、 (略) 厂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按规定路线行驶,并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略) 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单,车辆行车证、司机驾驶证到保卫处登记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每个通行证交纳1000元的保证金、30元的工本费后办理并领取《通行证》。驾驶员应该严格遵守《通行证》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凡有违反者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考核,在厂区内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其负全部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缴纳500—2000元罚款。所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所雇车辆司机进行入厂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发生抢道、堵路、物资洒落、超速、违规卸土等不良现象,否则缴纳1000—5000元罚款。我单位凡吊装等作业需占道的, (略) 保卫处申请,不得因车辆占道或其他原因 (略) 接待或其他正常秩序的。
五、我单位要确实保障好农民工的相关权益,进入贵公司施工前必须到劳动局及住建局备案,凭备案证明与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相关劳动安全培训。特种行业用工必须录用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如有发现违法用工、损害农民工权益等情况,一律交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我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需约定工资支付事项,工资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至少一次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杜绝包工头代领工资、携款私逃等现象的发生。为保证农民工工资能按时发放到位,我单位须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略) 保卫处,由贵公司保卫处2日内在现场“五牌一图”显眼处公示工资发放名单。 (略) 接到欠付农民工工资投诉,而我单位无法提供相应工资发放证据的情况,贵公司可无条件从我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函)中予以直接兑付。若施工人员有 (略) 保卫处备案,对没有上报或弄虚作假的缴纳2000元罚款。
若因我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略) 闹事,干扰公司正常办公、生产秩序,或到政府职能部门上访,影响贵公司形象的, (略) 缴纳罚款,具体标准如下:拖欠农民工工资10万元 (略) 工作秩序的,我 (略) 缴纳5万元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我 (略) 缴纳10万元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20万元以上的,我 (略) 缴纳20万元罚款, (略) (略) 即可从工程款或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若因我公司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未结算到位的任 (略) 无关,由我公司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另贵公司可在媒体、 (略) 纳入失信施工单位,列入全集团施工黑名单,在全集团内进行通报,永不招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自 (略) 签字之日起生效,我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学均值。
4.3比选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和最终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推选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标准1、初步审查
资 格审查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主体信用资格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无异常情况。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 |
本项目其他资格 | 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方有从2019年12月至投标截止日类似场坪或强夯地基处理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价300万以上),并享有重合同守信用荣誉。投标方需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
形式及响应性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等一致(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
响应文件签署 | 按比选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 |
响应方案 | 只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报价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果有的话)。 | |
保证金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有效期的要求 | |
技术及商务要求 | 质量、工期/交货期等作为直接否决响应文件的条款。 |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上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并加盖公章,否则评委和需求方将不予采信。
2、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基准价: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作为评审基准价。
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本项目具体分值权重及评审标准如下: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标:20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2.2.2(1) | 技术标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 体设想、针对性方案及 施工区段划分 | 2 |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 对施工组织总体设想、 方案针对性及施工区段 划分内容全面性及合 理性分等级进行评审; A级: 2分; B级: 1.6分; C级:1.2分;D 级:0.8分;E 级 :0.4分; F级: 0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 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2 |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 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 置的合理性分等级进行 评审;A级: 2分; B级: 1.6分; C级:1.2分;D 级:0.8分;E 级 :0.4分; F级: 0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2 | 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目标 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所定制的工程质量 管理体系是否全面、合 理、可行,能否保证工 期要求,拟采取的质量 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 行、有效等方面分等级 进行评审; A级: 2分; B级: 1.6分; C级:1.2分;D 级:0.8分;E 级 :0.4分; F级: 0分。 |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 2 | 根据所定制的安全生产 方案、文明施工管理体 系是否完善、是否具有 可实施性,能否保证安 全文明要求,安全生产 费的使用方案是否满足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 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 合理、可行、有效等方 面分等级进行评审; A级: 2分; B级: 1.6分; C级:1.2分;D 级:0.8分;E 级 :0.4分; F级: 0分。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及保证措施 | 2 | 根据所定制的施工进度 计划是否全面、合理、 可行,能否保证各阶段 进度要求,拟采取的保 证措施方案是否合理、 可行、有效等方面分等 级进行评审; A级: 2分; B级: 1.6分; C级:1.2分;D 级:0.8分;E 级 :0.4分; F级: 0分。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4 | 根据本项目特点,结合 投标人拟派驻本工程的 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 投入情况,全面、科学 、合理性分等级进行 评审; A级:4.0 分; B 级:3.2 分;C级:2.4分 ; D级:1.6分; E级:0.8分;F级 :0分。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 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 难点和解决方案 | 6 |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 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 、难点和解决方案的合 理性、可行性分等级 进行评审; A 级: 6分;B级:4.8分 ;C 级:3.6分;D 级:2.4分;E 级: 1.2分;F级:0分。 | ||
企业综合 | 企业业绩(20.00分) | 投标人每提供1个场坪或强夯地基单项施工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相应业绩合同得4分 ,最高得20分。业绩从2019年12月起至公告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需提供合同和验收报告等证明资料,未提供或少提供不得分,不包含资格条件中业绩合同) | ||
2.2.2 (3) | 经济标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得分 | 60.00 | 评判小组只对资格、形式及响应性审查结论通过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评议。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权重分为6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价格权重分值-︱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扣分幅度。扣完为止。 |
扣分幅度=1分 | ||||
比选响应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应商名称 :
日期 :
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及商务文件组成
1、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附件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信用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适用于标的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
2、报价表;(附件二)
分项报价表;
标的物清单;
3、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三)
4、近五年内业绩合同;(附件四)
5、供应商承诺书;(附件五)
6、异议投诉要求;(附件六)
7、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附件七)
二、技术文件组成
7、技术(服务)方案;(附件八)
8、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九)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对比选文件中所提出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自身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等)
附件一(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需求方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书
兹授权 (略)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比选活动的代表人, (略)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正反面) |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截图证明
需方黑名单供应商响应无效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参与资格逐条证明
供应商声明
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注册时间 | 经济类型 | |||||||
近三年内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单 位 概 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
资产 情况 | 净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负 债 : 万元 |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 | 年 | |||||||
年 |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
(适用于产品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情形)
(需求方全称):
我方 (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 (供应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项目编号为 的比选文件要求的我方能生产制造的 (标的物名称)的比选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供应商合作者身份来约束自己,并对该参与的比选项目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权 (供应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此项目比选文件中约定的一切事宜。兹确认 (供应商名称) 及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办理一切合法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供应商名称)于 年月 日接受此文件,以此为证。
供应商名称(公章):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正式授权代表(签章):
职 务: 职 务:
部 门: 部 门:
保证金缴纳凭证
关于投标保证金从往来款中冻结函
公司:
(略) 编号为 的采购项目,在此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需缴纳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略) 有业务往来且有账务往来款尚未结算,我公司承诺愿意从往来款项中冻结元作为本次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报价表)
首次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最终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综合评估法共两轮报价,每轮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注:供应商应装订几份报价表到比选响应文件中,不填数据,只盖章(或携带公章),现场填写。
分项报价表
详见工程量清单
标的物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对于货物类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
备品备件等;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附件四:
业绩合同
(近五年内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合同,具体份数按照前述比选文件要求,没有要求则不少于2份。)
附件五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略) 编号为的比选项目,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所有必要 (略)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 (略)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3、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 (略)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相关工作人员;
6、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7、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8、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略)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 (略) 负责。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六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需求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缺少如下内容的异议投诉函将导致无法答复: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异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异议或投诉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异议投诉应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日历天)提出,如逾期,异议投诉人将丧失相关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需求方将直接纳入黑名单。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七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八
技术(服务)方案
附件九
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说明:应对照比选文件“第三章 项目要求”,逐条说明具体响应和偏离情况。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标的物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比选文件要求,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