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馨 (略)
法定代表人:明光富
(略) 会信用代码: *** MA5U8G7N3W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脱硫塔循环水池水泵停运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 (略)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2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 (略) 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明光富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重庆馨 (略) 脱硫塔循环水池水泵停运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馨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 (略) ),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 (略) 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罚额度依据《重庆 (略) (略) 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馨 (略) 处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 万元。
罚款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 (略) 开取《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 (略) 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 (略) 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 (略)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