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04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略) 实际, (略) 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通告如下:
第一条本通告所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包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 (略) 人民政府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及 (略) 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依级别分类执行。
第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
(略) 文化和旅 (略)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略) 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机构承担该文物保护工作直接责任。
第四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 (略) 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就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略) 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无法避让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应当坚持“先考古、后出让”的原则,在工程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考古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七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九条所有公民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凡发现擅自拆建、改建文物或损害文物的行为都应进行制止,并 (略) 文化和旅游局(举报电话:0411-*)。
第九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
2.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
3.文物安全责任人公示名单
附件2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xls
附件3文物安全责任人公示名单1.5.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