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 、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工作要求, (略) 、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定分离”含义
指将评标阶段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把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后,从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
二、“评定分离”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民生类工程建设项目、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必须采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也可以采用“评定分离”。
三、“评定分离”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不超过 3 个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次),招标人依法进行公示。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依法对收到的异议作出答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处理。
(三)异议、投诉处理结束后,合格中标候选人不足 3 个的,不再递补,仍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定标。没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依法重新招标。
(四)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四、定标方法
(一)包括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具体定标办法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以评标综合得分、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作为参考依据)。
票决定标法是指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记名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遵循简单多数原则,以得票多的为中标人。如出现中标候选人得票相同并列第一,则对票数相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直至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投弃权票。
集体议事法是指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依次各自发表定标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应准确、完整记录,并签字确认。
(二)招标人应建立定标工作监督机制,成立定标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应按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规定成立,可包括纪检监察、“两代表一委员”或者其他监督人员,定标工作全程在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保证定标工作公平公正。
五、定标委员会人员组建
(一)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履行定标权,成员数量为5-9人单数。
(二)成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邀请或者随机抽取产生,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需经招标人“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包括:招标单位分管县领导、所在一级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招标单位项目分管领导、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也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关联行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参加。最终成员须经招标人所在一级预算单位党委(组)研究后确定,同时应做好保密工作。
(三)定标委员会组建后,应由招标人所在一级预算单位的分管县领导或一级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会议。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1.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开评标监督人员及参加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3.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相关人员;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关人员;
5.与定标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相关人员;
6.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关联或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相关人员。
六、定标工作流程
(一)定标委员会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管理团队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合同履约能力,研判存在的风险。定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出具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的评估意见,作为推荐中标人的依据。
(二)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出具定标报告。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监督小组成员应在定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定标结果。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自异议或者投诉处理完成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
(四)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定标结果。
(五)招标人应保留定标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组建、评估意见、定标活动记录、定标报告等资料,以便追溯时查询。定标工作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以上定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怀远分中心,同项目交易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同定标工作无效。
1.未按照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定标的;
3.未按照规定流程定标的;
4.在合格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5.投标人为谋取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
6.经查实存在其他影响定标公平公正情形的。
七、定标因素
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结合评标推荐、异议投诉处理情况,开展定标活动,定标中还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企业在建施工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近年已完成施工项目的履职情况;
(三)承接招标人近年过往项目的履约情况;
(四)企业近年来已完成的施工项目的履约、纳税、质量安全和劳务人员薪酬保障情况;
(五)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奖惩情况。
八、争议事项的处理
(一)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并进行信用惩戒。
(二)评标阶段的争议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略)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定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责令纠正,定标结果无效。
(四)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定标工作符合约定定标方法和流程规定,中标候选人对定标结果不满意的,由招标人所在单位监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交处置。
九、其他
定标活动发生的劳务、评审等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共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