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陵府〔2024〕48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5.1104公顷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 (略) 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02.(略)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 (略)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