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 (略) 城区排水管道疏浚维护采购(白马桥、历 (略) )总价为人民币#佰###万#仟#佰###元#角#分(#.66元)。维修内容:管道、沟渠疏通,渠泥运输及抽水,封、拆管堵,管道 (略) 理,管道修复,检查井维护及井盖更换,泵站小修及其他紧急事件。
1.2 在清淤和运输过程中,中标人应当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为施工人员购买足额意外伤害险,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中标人应做好施工用电安全工作,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同时应做好下井作业人员的防护和防毒等安全防范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全部由中标人负责,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方对#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方书面许可,#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凭#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协议款项结算手续。工程价款按一季度一付款执行,#方向#方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起60天内#方一次性支付结算工程款项并扣除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1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南城支行(湖南 (略) :#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6 —— 2025-12-16
五、服务地点 (略) 白马桥、历经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方或#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方应派人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合同工期内,管道疏通清污完成后,供应商须提供疏通清污后的影像资料(一式四份);其中雨水管道提供视频资料,污水管道提供疏通前后对比照片;由采购人进行验收,并以实际发生并经验收认可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一)服务质量标准
#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服务质量要求
1、#方应在向#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及服务实施方案的相关文件,经#方认可后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2、#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方应书面通知#方。
3、#方有权在#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双方应在依据服务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方应书面通知#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应予顺延。
4、#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方如果对#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方提出书面说明。#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方没有通知#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方应继续向#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5、#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6、在清淤和运输过程中,#方应当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方负责,#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足额意外伤害险,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方应做好施工用电安全工作,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同时应做好下井作业人员的防护和防毒等安全防范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全部由#方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方投入的清淤设备、材料等,由#方负责看守和保管,采购人不承担丢失、偷盗责任。
(3)#方在清淤过程中,不得损坏周围的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方负责。
(4)#方在清淤时应将池内所有淤泥及渣物全部清除,清出后的淤泥、渣 (略) 蓝天办有关规定实施并外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确保环境卫生,避免二次污染。
(5)清淤施工期内,施工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车辆设备用油费用、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等)由#方负责。
(6)在服务期限内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方负全责,并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7)#方在清淤前、清淤过程中、以及清淤后,应及时对清淤现场拍照或视频,形成清淤前后的对比照,且相关资料必须提交至采购人责任部门。
7、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到场修复,否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方有权向#方追偿。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方所有。#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方保证提交给#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方造成的损失。
(3)#方应保证#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方损失的,#方承担后有权向#方追索。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1.#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方返工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负责提供本协议工程范围内#方所需的设计图纸。
2、负责对#方施工中安全、质量、进度工作实施指导、检查、监控,监督施工生产各项安全、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
3、负责及时组织办理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
4、负责办理#方的工程计量和结算;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在#方的监督管理下,全面负责并独立完成本协议承担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任务,#方应按图纸及清单逐一完成,如有未完全成工程量,#方有权扣除相应未完成工程量的费用。
2、服从#方的统一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确保本协议承包工程施的质量、工期、安全等。
3、在施工过程中,#方劳务人员造成自身及第三人人身和(或)财产损害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4、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方现场技术人员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方的施工质量应该完全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的相关要求,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有工程质量事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方应维护#方的名誉,不得做任何有损#方名誉的事,否则#方将有权解除并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方承担。
6、#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指令应当如期完成,同时,应积极维护施工现场的人员秩序,严禁打架斗殴等, (略) 以至少500元每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送交公 (略) 理,所有费用由#方承担。
7、负责协调工作。
8、#方负责#方劳务人员的食宿以及#方设备、材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9、#方必须按照#方每次要求提供足额数量的劳务人员,每违约一次,#方向#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方累计3次未能提供足额数量的劳务人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严禁劳务派遣人员饮酒作业,每发现一起#方向#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不再接受该作业人员的劳务派遣;#方未能及时发现,作业时所引发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等,经医疗机构检测确认为饮酒所致的,一切赔偿后果均由#方自行承担。
十、违约责任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在此期间未履行协议,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方要求,#方有权解除协议,其一切责任由#方负责,造成#方损失的#方应承担赔偿协议,#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方在服务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协议。在协议终止之前,##双方必须完成在协议终止之前的所有协议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一)#方无正当理由到期拒付服务费的,对逾期金额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方偿付违约金。
(二)#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方有权拒收并要求#方整改,且#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1 %的数额向#方支付违约金。
(三)#方收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方可向#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且收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同时,#方应向#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
(2)#方的服务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相关验收未通过的;
(3)#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
(四)未经#方同意,#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方应支付给#方本合同总服务费20%的违约金
(五)#方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的,#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方有权向#方追索。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方承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方享有单方变更权,#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③#方享有单方解除权,#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④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3)合同的终止:自#、#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方和#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方地址: (略) 城区排水事务中心
收件人:高超 联系电话:0731-#
传真:/ 邮政编码:/
#方地址: (略) 玉潭街道长宁 (略) 1栋509室
收件人:余情 联系电话: #
传真:/ 邮政编码:#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方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 (略) 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施工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施工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以上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