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行审〔2023〕66号
关于芜湖 (略) 农机配件、汽车底盘配件、制冷压缩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 (略) 农机配件、汽车底盘配件、制冷压缩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 (略) 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扬帆路27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5′46.33″、北纬31°10′15.62″。占地土地2041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746平方米。拟建设农机配件、汽车底盘配件、制冷压缩机加工项目。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5栋厂房、1栋综合楼和办公楼,新建6#厂房,添置车床、钻床、加工中心、熔化炉、压铸机、压力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一般固废库、危废暂存库以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农机配件60万件、汽车底盘配件20万件、制冷压缩机加工10万件的生产规模。
项目已经区发改委登记备案(发改备〔2022〕263号,项目代码:2207-*-04-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环评报告表结论,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及噪声污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产生的砂石用于工地回填,不得外排;施工时应采取隔板、防尘网或围墙、路面保湿等措施,减小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噪声参照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
2、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内雨污水分流系统,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食堂清洗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等,食堂清洗废水须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再与职工生活污水合并采用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废水总排口须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3、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是熔化、压铸脱模、抛丸、喷砂等工序和天然气燃烧废气。主要废气污染物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烷总烃等。其中,熔化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压铸脱模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抛丸和喷砂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各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同时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型标准的要求。各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边角料、抛丸粉尘、熔化粉尘、铝灰渣、废切削液、废脱模剂、废机油、废化学试剂包装桶、废活性炭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其中,熔化粉尘、铝灰渣、废切削液、废脱模剂、废机油、废化学试剂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及时清理,定期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346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29吨/年,NOX排放总量不得大于1.394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713吨/年。
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9、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