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略) 淮阴卷烟厂制丝线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苏 (略) 淮阴卷烟厂制丝线升级改造项目设计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以 淮工信备〔2024〕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 (略) ,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地点: (略) 清江浦 (略) 32号淮阴卷烟厂厂区内。
2.2 项目规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国烟计〔2024〕72号)批复,项目在淮阴卷烟厂现厂区制丝车间内实施,按照年产卷烟*箱的生产规模进行规划设计,主要建设内容:1.对制丝车间进行适应性改造,改造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制丝车间*平方米、配方库2750平方米、贮丝房4960平方米、制丝车间二层除尘及空调机房4990平方米。2.拆除“十一五”技改建设的一条2000千克/小时梗丝生产线,升级改造两条4800千克/小时的制丝生产线,利旧现有一条1000千克/小时白肋烟旁线,优化调整制丝车间工艺布局。改造原料配方自动化物流系统,新增部分箱式贮丝物流系统。3.改造制丝车间除尘、排潮、给排水、空调、配电、动力、照明等公用配套设施。4.按照智能工厂建设总体要求,升级改造制丝线集中控制系统、弱电信息化系统,建设制丝生产数据计算、 (略) 等数字化基础设施。详见设计任务书;
2.3 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满足淮阴卷烟厂制丝线升级改造项目立项改造目标要求。
2.4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时起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止,其中:(1)合同签订完成,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9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2)初步设计通过批复,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并收到设计需要的相关资料后9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BIM综合设计、结构检测、智能工厂建设技术咨询;(3)项目投入试生产,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60日内完成竣工图编制;(4)项目投产后,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120日内完成生产制造水平综合测评;(5)项目投产后,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并收到需要的相关资料后90日内完成竣工报告编制。
2.5 招标范围:
(1)项目批复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含工艺、设备)设计。
(2)施工图设计及后续阶段各专业三维BIM综合设计及优化,建立相应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略) 。
(3)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4)联合工房制丝车间结构检测、网架结构检测。
(5)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服务、配合设计变更。
(6)项目实施前与竣工投产后生产制造水平综合测评。
(7)竣工图、竣工报告编制(制丝线工艺设备)。
(8)智能工厂建设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2.6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3.2 投标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或者工程设计轻纺行业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专业*级资质,或者工程设计轻纺行业(轻工工程)*级资质。
3.3 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称证书的发证机构为各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者为在各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目录中可查到的机构。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
(3)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由劳动部门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3.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投标人在近 3 年内(以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三年)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三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标委员 (略) (略) 信用信息- (略)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公示版块查询行政处罚情况并予以应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承诺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有权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 (略) 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构思)不给予经济补偿。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29日,每日上午 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略) 公共 (略) ,使用经认证的 CA 锁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下载支付系统中支付,不接受现场支付,售后不退;招标人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
5.2 平台及工具费100元和5元手续费。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09月30日09时3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在“ (略) ”上传。逾期上传 (略) 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2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不见面交易”活动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登录“淮安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招标文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 (略) 、 (略) 公共 (略) 上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 (略) /中国 (略) 、、 (略) 外网、江苏 (略) 中的信息公开栏上发布。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10.1 拟投标单位 (略) (略) 上电子招投标 CA 证书及电子签章后 (略) 上招投标活动;CA 和电子 (略) 招投标交易中心( (略) 16 号)二楼办理;
10.2 招 (略) 上下载,投标 (略) 上提交,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10.3 请投标人及时更新诚信库资料,评标现场不再审查有关原件;
10.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1)省、市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期和延续:许可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此类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到2024年6月30日,并在省、市级许可资质延续后的相应资质证书上予以单独标识有效期。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3月1日前在参加我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提供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10.5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 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结果。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苏 (略)
联 系 人:董工
联系电话:0517-*
联系地址: (略) (略) 32号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苏海外集团 (略)
联 系 人: 刘炜 郭秀华 周兵
联系电话:025-* 025-*
联系地址: (略) 建邺 (略) 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高区15楼
2024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