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 (略) 产生的水、电、暖及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及水电使用安全工作,如果发生火灾及电气事故应负全责。所租房屋的结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如果人为损坏、擅改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两门、窗、楼梯等)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负责维修还原及赔偿损失。 3、出租方与承租方如果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等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进行非法活动 ,存放危险品影响公共安全等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满,租赁关系自然解除,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后五日内搬离。租赁期满后不归还房屋的,除补交租金外,应赔偿违约金。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房屋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最终承租方为新租户,新租户需支付装修补偿款给老租户,具体费用由新老租户协商确定。 7、原租户在同等承租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且需要提供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