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保持政策延续性、保障特殊群体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要求的通知》(川人口发〔2014〕1号)、市人口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成人口发〔2014〕27号)、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成人口发〔2018〕27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2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卫健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 (略) ,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再生育服务、养老照料、医疗扶助、安居帮扶、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扶助对象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实施对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或一方 (略) 新津区辖区内,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工作内容
(一)经济扶助
1.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略) 新津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地方扶助项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区级扩面政策),对女方年满45周岁至48周岁且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按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元、9480元的地方扶助项目特别扶助金,地方扶助项目扶助金参照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女方年满49周岁且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按政策转入国家特别扶助。每年的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两 (略)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将特别扶助金发放到位。〔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将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民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再生育扶助
3.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5.2016年1月1日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双方共同成功再生育且女方年龄满35周岁的家庭,给予每户5000 (略) 分娩补助。〔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养老扶助
6.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经济困难,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一次性补助。补助标 (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户籍)最低档标准执行。
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不列入养老保险补助范围。〔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7.失能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享受低保的老年夫妻,按照医保相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医疗扶助
8.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健康档案,区卫健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略) 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各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就医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9.对属于低保、残疾对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健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0.对属于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 (略) 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安居扶助
11.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牵头单位: (略) 局,责任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2.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保障。〔牵头单位: (略) 局,责任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社会扶助
13.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卫健干部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常态化工作机制,各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优质高效援助服务。〔牵头单位:区卫健局、区司法局,责任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4.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开展心理疏导,依托社会志愿者、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心理疏导、抚慰等关怀活动。〔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5. (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实施无障碍改造及扶贫解困政策,优先实施康复计划。〔牵头单位:区残联,责任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6.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优先安排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遗体接运费。〔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实施保障
(一)落实组织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落地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将经费需求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予以落实保障;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基础上,保障扶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目标保障。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纳入民生目标考核内容,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评估,确保扶助工作取得成效。
(四)营造关爱氛围。在保护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加强舆论引导,传递正能量,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接续至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7年12月31日止,文件到期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如文件施行期间国家、省、市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相关政策,则按照上级要求执行;与上级文件内容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2017年12月29日新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津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津府办函〔201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