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建字〔2022〕 (略)
利津县住房 (略)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中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门、单位:
为贯 (略) 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略) )、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 (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 (略) 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 (略) )和东营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建字〔2020〕 (略)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利津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招标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不具备的,可委托具备相应人员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首要责任及后果;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组织的相应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管理体制,确保招标行为公平公正、守法合规、高效有序。
三、实施流程
1、招标启动。对于已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土地手续、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2、承诺办理。建 (略) (略) 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告知承诺书》,招标人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告知承诺书》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
3、完善资料。开标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告知承诺书》中的承诺事项,招标人办理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资料后,进行开标。若相关手续未办理完成,招标人应按承诺延期开标。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 (略) 门对招标备案事项实施线上实时监管。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等进行在线监督。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其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 (略) 会公开, (略) 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大惩戒力度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或发布的文件中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停止招标活动外,对招标人将采取行政约谈、市场主体考核扣分、 (略) 罚 (略) 理;对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考核扣分、 (略) 罚、列 (略) 理,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扎实有序推进
建 (略) 门定期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效果评估,根据实施情况调整事项清单,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积极响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 (略) 署,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告知承诺书
利津县住房 (略)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告知承诺书
我单位为(项目名称)的招标人,现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我单位郑重承诺,在此项目招标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组织招投标活动,并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未开工实施。
二、本项目已办理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土地手续、规划手续、设计资料正在办理中。
三、本项目要求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相应资格/资质条件、能力等符合相关规定,且未设置超过本项目需求的资格条件。
四、招标全过 (略) 有信息、 (略) 有资料及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我单位已审核确认,确定依法合规、真实、有效、完整。我单位承诺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及弄虚作假行为。
五、开标前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土地手续、规划手续、设计资料,若未办理完成,开标时间延期,并自愿承担因项目土地手续、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六、不随意终止招标,不违法肢解发包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七、自觉接 (略)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自愿接受信用惩戒,并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招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