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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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略) (略) | |||
(略) 次数 | 0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略) 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办理公示 | *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
公示地址 | http:/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
查询地址 | (略) 数字政务 (略) 址为:http:/ *** ,电话查询: *** 。 | |||||
通办范围 | 全自治区 | |||||
法定办结时限 |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 * 事通办” * 统 * 的要求,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从受理至决定的法定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 | |||||
咨询方式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略) (略) 督查科监督投诉电话 ***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
行使内容 | 负责审批《 (略) 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钦市环字〔 * 〕2号)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权限划分 | 实施权限:《关于发布(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略) 第 * 号)、《 (略) 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 年修订)(桂环发〔 * 〕 * 号)、《 (略) 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钦市环字〔 * 〕2号)规定, (略) (略) 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略) 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的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 * )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可能 (略) 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 (略) (略) 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 )能源开发、金属冶炼、煤矿和金属矿采选、水泥熟料、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石化、船舶、制浆造纸、淀粉、酿造、电石、垃圾 (略) 置、医 (略) 置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 )涉及自然保护区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此外,未成立县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暂由 (略) (略) 行使。 | |||||
权力来源 | (略) 使 | (略) 门 | 暂无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
容缺补正方式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 * )环评报告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内容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印制,并按照A4纸张大小折叠后附在报告书末尾;4.报告书需加盖环评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 * )报批申请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报批申请》、《同意公开环评文件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等均为原件,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 (略) 核材料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标准;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现场核查标准: (略) 踏勘的项目,应关注项目选址及配套工程选址、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及基本情况、现有企业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基本情况,项目依托设施情况等。听证: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