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扬州 (略) 燃料电池供氢系统开发及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1、项目名称:燃料电池供氢系统开发及生产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江都区仙女镇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江佳路1号
3、建设单位:扬州 (略)
4、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 (略)
5、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建设地 (略) (略) 江都区仙女镇滨江新城管理委员会江佳路1号,建成后年产2万台(套)燃料电池供氢系统。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执行标准如下: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送清源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废清洗液作为危险废物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浸漆及烘干废气、粘贴及烘干废气、清洗废气、灌封及烘干废气、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削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浸漆及烘干、粘贴及烘干、灌封及烘干、清洗和注塑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表1中相关标准,切削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单位边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7、公众参与情况。
(略) 江都生态环境局网页在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6日进行了该项目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8、承诺文件:无。
9、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13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或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0514-*
电子邮箱:*@*63.com
????????????????????????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