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11万吨石英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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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11万吨石英砂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娄底新化县炉观镇青岗村 |
建设单位 | 娄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湖南鑫 (略)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 (略) (略) 新化县炉观镇青岗村,属改扩建项目(补办环评),位置地理坐标:东经111°11′39.20″,北纬27°43′59.65″。建设规模及内容:在原有项目产品、产能及产排污均未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年产11万吨石英砂),新增烘干生产工艺,新增1台滚筒烘干机、2台塔式烘干机、1台滚筒烘干窑。本次改扩建不新增用地,项目建设在现有厂房内进行,总占地面积40200㎡,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占总投资的33%。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厂区雨水收集系统。酸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厂区绿化或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洒水抑尘用水,自然蒸发;车辆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改扩建项目新增的烘干设施,燃料皆为轻质柴油。滚筒烘干机废气,采取旋风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两台塔式烘干机共用1个排气筒,采取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滚筒烘干窑废气,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烘干设施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燃煤(油)炉窑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建设一个20m2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收集的粉尘,定期统一外售,不外排;酸洗循环系统中产生的污泥和初破生产线产生的污泥,经污泥罐(400m3)+压滤机压滤处理后,集中收集于污泥棚,并制定处置台账,定期运往砖厂综合处置或用于基础建设,不随意堆放。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生产区封闭隔声、优先选取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对、加强设备养护管理维护、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等措施,厂界东、南、西、北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