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规划批后监管,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略)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银川经济技 (略) 规划主管部门以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的内容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申请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经济技 (略) 管辖范围内依法进行规划审批管理的建设工程( (略) 政工程)。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核实”的原则,银川经济技 (略) 国 (略) 负责银川经济技 (略) 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竣工规划核实现场勘验工作由银 (略) 国 (略) 牵头, (略) 、 (略) 、 (略) 、 (略) 组成联合核实小组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 分期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分批、分栋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实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中部分完成的室外消防救援通道必须实施完成;
(二)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地下管线须在覆土前实测), (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
第八条 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用途)、规模、建(构)筑物的位置、建筑高度、退让间距等按总平面规划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颜色、材质等按总平面规划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体报建图实施建设的情况;
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总平面规划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4.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提出分期分批分栋核实的,在最后一次申请核实时,整体核实绿地实施情况。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标高、标准横断面及各板块尺寸、附属设施等建设的情况;
2.管线类型、位置、长度、管径、埋深等建设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竣工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 (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
(三) (略)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四)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记录单;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 (略) 审批项目无需提供);
(六)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七)因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完工且完成规划核实测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国 (略) 提出申请→由审批大厅接件审查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项目报规划岗位内业初审并组织联合核实小组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结束后将初审及勘验情况报国 (略) (略) 长审核→经核实符合规划的,由国 (略) 局长签发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有规划调整的报国 (略) 会议研究后,根据会议意见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二)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应 (略) 罚程序先进 (略) 罚; (略) 罚执行完毕后,建设单位可重新提出竣工核实申请。遇特殊情况,经国 (略) 会议研究后,先向执法部门移交违法违规建设线索,待执法部门立案后可同步办理。
第十一条 经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及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 (略) 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 (略) ;
(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色彩、风貌、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用途;
(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四)分期实施的项目最后一期验收前未按规划要求拆除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清理施工场地、实施配套设施的;
(五)住宅、商业项目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同期配建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六)其他违法行 (略) 理的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且对规划实施有负面影响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工艺流程、设备安装、生产需要及安全等因素对 (略) 部有合理调整,情节轻微,施工图审查合格或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且不影响规划实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 (略) 会议研究同意变更,约谈企业后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再转交综合执法部 (略) 理。
(一)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颜色色系的前提下,外立面材质优化或感官一致、门窗大小及数量、装饰条改变、局部造型调整;
(二)确因消防需求并经专业机构审查通过的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
(三)工业项目建筑楼顶加建小型水箱间、电梯间、出屋面楼梯间、排烟管道、设备用房等必要设施;
(四)工业项目建筑高度加高或者女儿墙加高但不影响周边建筑日照要求的;
(五)地下车库及非机动车库出入口、配电室(箱)等位置与规划总图不符,但不影响交通组织和消防安全的;
(六) (略) 加建门卫、配电室(箱)、消防钢架楼梯等不影响周边建筑物消防安全及日照要求的;
(七)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绿化、出入口、停车位、 (略) 等内容的调整;
(八)工业项目构筑物合理调整满足用地红线退让间距且不影响消防安全的;
(九) (略) 部地方确因施工条件受限等因素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几方会审确认需要 (略) 径的;
(十)其他经国 (略) 会议研究符合情节轻微的情形。
经国 (略) 会议研究认定情节轻微的,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约谈,约谈内容为告知约谈对象本次约谈事由;向约谈对象普及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约谈对象列出整改计划或出具情况说明并作出承诺。
约谈企业由国 (略) 局长 (略) 长召集,约谈对象为企业负责人或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约谈由约谈人及记录员至少2人参加。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一)工业项目
1.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为5%;
2.5000平方米以上为3%。
(二)其他项 (略)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长、宽、退让间距等平面尺寸的合理误差:
(一)工业项目因建筑轴线与外墙皮取值方式不同导致产生的误差为合理误差;
(二)工业项目和其他公建等非经营性项目控制在1米以内;
(三)商业、住宅等其他项目及除上述情形 (略)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高度合理误差:
(一)工业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指标的情况下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控制在1.5米以内。
(二)其他项目在不涉及容积率增加的情况下,控制在1米以内,但不得因建筑高度调整改变建筑类别。
住宅、公寓商业类项目或其他项目建构筑物相邻关系为住宅、公寓、商业类建筑时,平面尺寸及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平面尺寸及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 (略) 。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有关间距、深度在符合相关规范安全距离的前提下合理误差:
1.市政管道平面净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0.2米;
2.市政管道覆土深度允许误差不得小于批准深度;
3.道路断面各板块允许误差不应大于0.2米。
第十七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依申请分期、分批、分栋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银川经济 (略) 国 (略)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