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电话:0941-(略) 地址: (略) 当周南街11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原文链接 |
1 | 舟曲县中药制剂生产线及动植物提取特膳(特医)食品建设项目 | 舟曲县工业 (略) | 甘肃蓝环 (略) |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曲告纳镇碾子坝 | 2024年12月06日 | 州环审批〔2024〕83号 | 见附件 |
2 | G1816乌玛高速合赛项目HS4标3#预制梁场建设项目 | (略) (略) | 甘 (略) | 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玛艾镇 | 2024年12月06日 | 州环审批〔2024〕84号 | 见附件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上述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