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关于2023年3月28日-3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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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MB*L/202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30 14:18:45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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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8日-3月2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 (略) 民之家二楼31、32号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周环报告表【2023】14号 | 山东华星 (略) | 年产10万吨桥架钢结构及200万平方米高档聚氨酯净化装饰板项目(一期) | |
周环报告表【2023】15号 | (略) | (略) 周村门站及配套管网天然气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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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8日-3月2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 (略) 民之家二楼31、32号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周环报告表【2023】14号 | 山东华星 (略) | 年产10万吨桥架钢结构及200万平方米高档聚氨酯净化装饰板项目(一期) | |
周环报告表【2023】15号 | (略) | (略) 周村门站及配套管网天然气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