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SWZC* | 胜利油田鲁明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山街148号运华广场403栋2单元房产 | 193.*元 | 193.*元 | 2025-01-02至2025-01-15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胜利油田鲁明 (略) | ||||||||||
住 址 | (略) (略) (略) 57号 | |||||||||||
企业类型 | (略)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胜利油田鲁明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山街148号运华广场403栋2单元房产 | ||||||||||
所在地 | (略) (略) 河山街148号运华广场403栋2单元 | |||||||||||
标 的 明 细 | 编号 | 名 称 | 权属证号 | 评估值(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
1 | 运华广场403栋2单元房产 | 黑(2024)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193.44 | 10 | ||||||||
合计 | - | - | 193.44 | 10 | ||||||||
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标的状态为空置。 2、标的房产 (略) (略) 河山街148号运华广场403栋2单元,复式住宅,混合结构,不动产权证号:黑(2024) (略) 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287.86平方米。403栋楼共8层,房产位于4-5层,不动产权证载类型为住宅。房产占用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用途为住宅。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鲁天圆评报字[2024]第*号《资产评估报告》。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略)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固定资产转让审批表 | |||||||||||
批准日期 | 2024年10月17日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鲁天圆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A.核准 □B.备案 | ||||||||||
核准(备案) 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9月30日 | |||||||||||
评估报告文号 | 鲁天圆评报字[2024]第*号 | |||||||||||
标的评估值 (万元) | 193.44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93.4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己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本次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交易税费按转让标的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是否允许 联合受让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期限为挂牌信息公告截止日的17时。 |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牌,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10个工作日 | |||||||||
加价幅度 | 0.*元 | |||||||||||
连续报价周期 | 1.5 分钟 | |||||||||||
转让底价 | 193.44 万元 | |||||||||||
联系方式 | 报名地址: (略) (略) (略) 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