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上海 (略)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委托代理人:陈雅芹
单位地址: (略) 虹口 (略) 355号1幢3楼307室
电话:*、*
邮编:*
我司于2022年 (略) 授权委托人陈雅芹邮寄的质疑函,向采购人反映该质疑的情况,经采购人回复后,现予以答复: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投标无效条款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参照或相当于”标准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无关因素作为评审因素,且限制企业人员,将资格条件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未量化、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同类产品供货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将导致评分过程出现不公平、不公正情况。
(六)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车辆检测报告”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七)质疑事项7:标项一“纯电动桶装垃圾运输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标项二完全符合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招标参数。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一)质疑事项1答复: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3.8.1.3条“在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2)投标人就采购需求中标记“▲”符号的实质性响应内容发生负偏离一项以上的;01分标投标人就采购需求中非标记“▲”符号的技术参数要求内容发生负偏离十项以上的;02分标投标人就采购需求中非标记“▲”符号的技术参数要求内容发生负偏离三项以上的。” (略) 已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详见已发布的更正公告(二)。
(二)质疑事项2答复:
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技术分“技术性能分”中已明确“最多扣完本项分值”,总扣分并不会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其性能中“2、悬挂类型:(参照或相当于)前麦弗逊式独立悬挂,后非独立式钢板弹簧悬架”,此项技术参数不作为实质性要求,也无“≥”、“>”、“=”、“≤”、“<”描述,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正偏离认定规则,此项技术参数在评分时并不作正偏离或负偏离处理,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公平公正打分,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回复时间:〔2020-04-17〕):“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已按照规定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分值,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正偏离认定规则:采购文件参数作“≥”描述的,等于本数时视为无偏离,“>”本数时视为正偏离,“<”本数时视为负偏离(如:≥2700,等于2700视为无偏离,>2700视为正偏离,<2700视为负偏离);采购文件参数作“≤”描述的,等于本数时视为无偏离,“<”本数时视为正偏离,>本数时视为负偏离。其余技术参数不作评分考核指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答复: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售后服务方案分”中要求“提供15名售后维修人员,其中电工2名,有汽车维修工中级工2名,有汽车维修工高级工7名,有汽车维修工技师1名,有汽车维修工高级技师3名”,环卫作业的车辆使用频率高,优良的售后服务对合同履行至关重要,而售后维修人员是售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因素,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维修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不属于限制企业人员,更没有设为资格条件,并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并没有限定维修人员的行业,不属于以特定行业证书作为加分条件。经调查,“电工”、“汽车维修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虽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但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也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退出前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改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维修人员的技能水平是售后服务质量的保证,与合同履行相关,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售后服务方案分”中要求“提供人员投标截止前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及人员相关职称(资格)证复印件”, (略) 已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详见已发布的更正公告(二)。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并未设置企业从业人员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并未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范围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并未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范围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部分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部分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答复: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售后服务方案分”我公司针对该项内容已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详见已发布的更正公告(二)。
(五)质疑事项5答复:
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业绩分并没有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已明确本项目要采购的所有内容,并不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并未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 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并没有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质疑事项6答复: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中要求提供“车辆产品公告截图或相关车辆检测报告复印件或以相关车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截图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截图等佐证材料”,列举了可提供4种相关资料作为评审依据,并未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并未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且“车辆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均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免费查询,免费获取相关车辆的信息,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产业〔2009〕第45号文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二章第九条第(六)规定,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工产业〔2009〕第45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二章第九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七)质疑事项7答复:
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中“轮胎规格”技术参数为“≥165R13”,不是固定值,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质疑人所述的“轮胎规格:N165R13”技术参数,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已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审查专家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性审查,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略) 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组织审查专家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性审查,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招标文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 (略) 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 (略)
2022年10月10日